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全总要闻-正文
中国工会章程
//www.workercn.cn2013-10-26 08:34:58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 更多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1页 上一页 3 4 5 6 7 8 共8页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