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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都在外地我怎样维权?(图)
//www.workercn.cn2014-09-04 07:23:01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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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公司职工 于钦福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于钦福:我是河北人,一直在北京打工。去年10月,江苏一家科技公司招聘我为该单位在北京项目部的技术工程师。他们在北京没有分公司,让我与一家江苏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随后科技公司又与我签订用工协议,注明我的身份是派遣工。上周,科技公司领导给我打电话,说在北京的项目效益不好已经取消,通知我不用再去上班了。至今工资已结清,但未给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问:我该找谁要求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与我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都在江苏,我该怎么办?

  安慧敏:首先,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用工单位以工作岗位不存在为由通知职工不用再到用工单位上班,并结清工资,职工可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是否已经被退回。如果已被退回,派遣单位应当为您重新派遣,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5条,劳动者此种情况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您在咨询中提到派遣单位并未对您进行再次派遣,也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依据《规定》第15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第17条内容由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被退回后,派遣单位未与您协商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规定》第21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其次,您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均为江苏公司,但用工地为北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由于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因此您可以在北京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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