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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与二中院签订合作协议后首案调解成功(图)
//www.workercn.cn2014-09-04 07:25:23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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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总工会与二中院签订合作协议后首案调解成功

  历时两年未决调解7天告捷

  ■员工入职两年单位没签劳动合同

  ■维权历时两年法院三次调解未成

  ■市总工会接手调解职工7天获赔

  “这起劳动争议在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后,我们法院又组织了三次调解都没成功,没想到调解中心竟把它调成了。”北京市二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李馨告诉记者。市总工会与市二中院签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工作的合作协议》后,首次调解的第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即获成功。记者昨天了解到,职工徐德林目前已拿到2.5万元赔偿款。

  案情回顾

  入职两年单位没签约

  维权历时两年未解决

  2010年12月,正在职业学校学习的徐德林来到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实习,双方签订3个月的实习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他一直在该单位工作,2012年5月4日离职。同年6月,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补发2012年4月至5月的工资等。

  单位拒绝调解,在仲裁开庭时,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续订书、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材料,来说明双方曾于2011年6月25日签订过劳动合同。徐德林表示单位确实给他缴纳了社保费,但这缴费记录不能证明公司就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并认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续订书上自己的签名不是他写的。经司法部门鉴定,劳动合同续订书上职工的签名字迹并非徐德林本人所写,所以仲裁委认定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裁决公司应向徐德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2012年4月至5月工资等共计4.7万元。

  科技公司对裁决不服,上诉至法院。庭审前调解时,单位想和解,但职工却不同意了。因徐德林在2011年6月25日才毕业,此前他作为在校学生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院认定他与单位于2011年6月25日毕业后开始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应从2011年7月25日起向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决单位向徐德林支付共计3.1万元费用。

  单位对一审判决仍然不服,又上诉至二中院。为了让当事人和解,法官给双方调解了三次均未成功。今年8月21日,二中院将这起案件委托给了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当天上午,该中心调解员常卫东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一周后,也即8月28日上午,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单位当场向职工支付了2.5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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