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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技术协会章程
//www.workercn.cn2014-07-11 08:55:28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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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中国职工技协实行联合制、代表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四) 决定副秘书长任免;(五) 审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 决定终止事宜;(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技协和各全国产业(专业)职工技协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委员实行替补制。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再从事职工技协工作时,其委员资格自行取消。替补委员由原委员所在省(区、市)或全国产业(专业)职工技协提名,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职工技协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中国职工技协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再履行职工技协工作职责时,其原职工技协职务自行取消,经原推荐单位提出替补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下次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中国职工技协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对委员会负责。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三)(四)(七)款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长、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职工技协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中国职工技协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          主持召开秘书长会议;(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职工技协办公室是中国职工技协的日常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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