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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不少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www.workercn.cn2013-12-19 06:04:19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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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劳动竞赛奖励办法》

奖励资金不少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中工网讯(记者尹雪梅)“企业应对在劳动竞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组织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各企业要设立劳动竞赛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照不少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这是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中明文规定的。

  据悉,该奖励办法对企业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设立、提取比例、管理和使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新疆继内蒙古后全国第二个省级地方政府对劳动竞赛奖励进行明确规范。

  该奖励办法规定,劳动竞赛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企业根据劳动竞赛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应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该奖励办法还规定,获得“自治区劳动竞赛先进集体”、“自治区劳动竞赛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单位”的,由自治区劳动竞赛委员会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职工参赛率达到85%以上”、“职工培训率达到60%以上”,是自治区劳动竞赛先进集体评选的条件之一;“围绕企业生产,提出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项目、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并创造1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是自治区劳动竞赛先进个人评选的条件之一。

  据自治区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奖励办法的出台,是今年6月自治区政府与自治区总工会2013年自治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重要成果,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劳动竞赛的主动性、积极性将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对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竞赛奖励机制,促进职工技能水平提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悉,去年以来,全区共有306万职工(人次)参加了各类劳动竞赛活动,全区职工提合理化建议3万多件,实施近1.6万件,进行技术革新3000多项,发明创造1000多项,获得国家专利800多项,创造效益9.8亿元。各地、各单位先后创建了740个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在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中发挥了劳动竞赛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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