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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考核,猫腻有多少
//www.workercn.cn2017-06-21 11:28:49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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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三:

  评判标准模糊过于主观

  Tina原本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资深猎头,去年跳槽进入某外资公司担任高级招聘经理一职,自认为积累了多年“猎头”经验的她,在新岗位上却屡屡碰壁。

  “我可能和业务部门的经理‘八字不合’,每次千方百计地把人招进来,他都会千方百计

  地再把人给赶走,我招一个他赶一个,这样怎么可能完成‘老大’的招人指标。”Tina认为自己招来的人都是按照业务部门的经理要求严格进行筛选的,可是人一进来,业务部门的经理就会横挑鼻子竖挑眼,从各种意想不到的地方找别人的缺点,然后让她去跟当事人谈降薪。“进来都是谈好价钱的,才没做多久,也没什么理由,怎么可能让人同意自愿降薪?”为此,很多招进来的人都被各种理由逼退了,Tina也因为没有完成招人指标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Tina和林女士一样,遭到了公司的降职处理,同时接受新岗位的绩效考核,笼统地概括,Tina需要配合业务部门完成有效的人员招录,但具体而言,在考核中,除了招录人数有明确的数字限定,其余还包括“需求沟通”、“背景调查”、“薪资测算”等多项指标。纵使Tina心里对于这项计划有千般万般的抵触,她都忍了下来,开始了循序渐进地工作。

  “我找了业务部门的经理,详细地了解他们部门目前的人员配置,以及要招聘的新人数量、资历、能力等各个方面,而后又进行了招聘信息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复试等,对于符合条件又有签约意向的进行单独谈薪,然后进行背景调查……一步一步都在用最真诚的态度去工作,然而,最后的结果却让我觉得我的真诚换来的是敷衍的对待。”Tina最后的改进计划评定结果是,除了人员招录数这项硬性指标通过之外,沟通能力、谈薪水平等软实力都没过关,而这也是Tina和公司之间分歧最大的部分。

  Tina认为,沟通能力是否良好、谈薪水平是否到位,其中的评定标准本来就很模糊,每个人从不同的立场看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这本来就不该作为考核的命题,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领导想怎么评就怎么评,主观性太大。“我并没有跟业务部门的经理对立起来,虽然观点上有分歧,但还是按照他的需求招人,哪一点能看出我沟通能力不好,更何况沟通本来就是双方的,为什么就一定是我不好,而不是对方有问题?其次,谈薪我也是严格地控制在招聘成本之内,没有超出预算,何来谈薪水平不足……”对于这样的结果,Tina一口气说出了一大串质疑。

  【专业解析】绩效考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评价的手段分,可把评价标准分为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

  1)定量标准,就是用数量作为标度的标准,如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一般用分数作为标度。

  2)定性标准,就是用评语或字符作为标度的标准,如对员工性格的描述。

  绩效考评标准是对员工绩效进行考核的标准和尺度。员工的绩效评价标准既要达到评价的各项目的,又要为被评价员工普遍接受。在制定评价标准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正性与客观性。指评价标准的制定及其执行,必须科学、合理,不掺入个人好恶等感情成分。

  2、明确性与具体性。指评价标准不能含混不清、抽象,而应该明确,一目了然,便于使用,尽量可以直接操作,即可进行测量;同时,应尽可能予以量化。

  3、一致性和可靠性。指评价标准能适用一切同类型员工,即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对待或经常变动,致使评价结果缺乏可比性,也就是评价不能达到必要的可信度,变得不可靠了。

  4、民主性和透明性。指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要依靠员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依据以上几点,主观性过大、含混不清的考核标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进行举证时,其有效力仍是有疑问的,因此,用人单位在岗位标准设定时仍需三思而后行。(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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