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职工来信-正文
业务员周六日加班 应给加班费吗?
//www.workercn.cn2014-10-28 08:03:58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分享到: 更多

  提问:制冷设备公司业务员 岳恒斌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岳恒斌:2009年6月,我入职到天津一家制冷设备公司在北京的分公司做业务员,公司与我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6月,公司又与我续签了5年劳动合同。今年7月,公司突然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只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总是安排我在周六、日加班,领导说优秀业务员不能分上班下班,要随叫随到,但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追索加班费吗?

  安慧敏:关于经济补偿金:若单位无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加班工资问题,如果职工的工时为标准工时,安排职工周六日加班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所以,单位安排您周六日加班,应当按照该规定向您支付加班工资。(本报记者 王香阑)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