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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职工参与”和“工会监督”被点赞
//www.workercn.cn2014-12-02 10:28:21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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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增加“职工参与”

  有助于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北京市辽海律所律师 张建徽

  记者:修正案中,关于安全生产机制的建立,增加了“职工参与”的规定。职工参与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张建徽:职工是生产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一旦发生事故,经常会有职工付出生命的代价。在安全生产这项直接涉及职工人身生命安全的工作中,职工当然有权利参与。

  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与职工在生产活动中追求的目标是存在差别的:投资者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效率和利润,职工或者说劳动者追求安全和报酬。短期来看,保障安全生产的目标会与投资者的目标产生矛盾,比如:企业资金是有限的,投入安全防护方面的资金多一些,用于扩大生产的必然就会少一些;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操作,生产效率就会受到影响;用于安全的费用多了,成本会增加,利润就会减少。但是长期来看,如果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资者的目标也难以实现或者要大打折扣,甚至会造成巨大损失导致破产。

  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一方面是职工作为生产活动的最前沿主体享有的权利,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另外,从职工或者企业层面说,有利于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从国家发展层面说,有利于实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记者:新法将旧法第11条中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对此,您怎么看?

  张建徽: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安全生产绝不是从业者个人的事情,而是与全社会息息相关的事情。我国曾发生多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如中石油大连分公司爆炸火灾事故,南京化工厂爆炸事故等,均对周围居民及周围生态环境造成极大损害。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利于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全社会共同关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了安全生产的意识,在社会上建立了安全第一的理念,使每个公民均认为安全第一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一致拒绝,积极举报,执法者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然会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本报记者 周卫法 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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