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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安全生产法》大修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www.workercn.cn2014-09-02 07:58:08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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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之二

  员工上岗之前

  单位要安全培训

  修正案将原规定第11条中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同时,修正案在原法的基础上增加一条,作为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修正案将第21条改为第25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记者:修正案强调“安全意识”的培养,有何背景及意义?

  常卫东: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存在很严重的问题,表现为: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驰,管理不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由此可见,安全生产并不仅仅在于职工安全意识的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增强,才能更好地进行安全生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保障生产安全进行。

  这样的规定,将安全生产上升到了全社会层面,除职工外,其他参与人的角色并不仅仅是“看客”,而需要实际的投入其中,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风气,以更好的进行安全生产。

  记者:新法第23条的新增内容,有何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实践中的操作性如何?

  常卫东:现实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会出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为此将多支付额外的费用,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导致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于存在这样的担心和考虑,很可能会在检查出一些小问题的时候进行隐瞒不报,小问题却会造成大事故。此条的规定,将其纳入法律范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依据此法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在正确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样的规定也是更好地为了保护职工安全,进行安全生产。

  实践中,应当由工会或者代表员工进行监督,劳动监察部门也要进行监督抽查,防止生产单位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适当地进行经济性处罚也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方法。

  记者:新规格外强调安全培训的作用,能否具体谈谈安全培训的重要性?

  常卫东:首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提高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自觉性,促使他们更加关心重视安全生产,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其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有效地遏止事故。要杜绝事故,必须通过开展全方位、经常性、扎扎实实的安全教育培训,通过灌输各种各样的安全意识,逐渐在人的大脑中形成概念,才能对外界生产环境作出安全或不安全的正确判断。

  再者,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大大提高队伍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最终到“我会安全”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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