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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疗休养院管理的意见(试行)
//www.workercn.cn2016-11-15 10:55:38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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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资产管理

    坚持依法合规、自主经营、盘活存量、积极稳妥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工人疗休养院资产管理,把工人疗休养院资产管住管严管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七)清理整顿出租、承包和委托经营行为。工人疗休养院不得整体出租、承包、委托经营,不得新签出租、承包、委托经营合同。凡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出租、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不得续签。能够协商解除的合同协议立即解除。已经整体出租、承包、委托经营的工人疗休养院,必须限期收回,尽快恢复疗休养业务,实现自主经营、良性发展。整体出租、承包、委托经营的工人疗休养院在收回之前,暂时退出全国总工会疗休养事业管理体系,并暂停下拨国家财政工会疗养休养专项经费及工会经费补贴。各级工会要对所属工人疗休养院开展的资产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1 年内集中完成整改工作。

  (八)规范对外合作行为。工人疗休养院开展对外合作,必须坚持周密论证决策,确保履行职责,服务主业发展,严格控制风险,严防资产流失。对合作对象的资质、诚信记录、技术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等情况进行考察评估,选择有实力、信用度高的合作对象。严禁以合作为由擅自输出工人疗休养院品牌。合作机构不得使用工人疗休养院的医疗文书、印章、票据和账户等。合作项目必须报经上级工会审批同意,达到一定规模的要按照规定上报全国总工会审批。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 年。各级工会对所属工人疗休养院已经签订且在合作期限内有效的合作协议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对违反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合作,协商中止协议或及时制定补充约定。

  (九)妥善处理一些名存实亡的工人疗休养院。按照整改为主、转类为辅、慎重盘活、积极稳妥的要求,用1 年时间,集中清理、恢复一些名存实亡的工人疗休养院的功能。

  1. 对于已经整体出售出让的,由主管工会负责清理,撤销机构,注销工人疗休养院名称。

  2. 对于资产置换、异地重建的,主管工会应加大政策协调力度,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限期建成开业。

  3. 对于长期闲置停业、歇业的,应进行全面评估,根据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分类,对基础较好、仍有发展潜力的,由主管工会提出资产盘活方案;对扭亏无望、已不具备自生能力的,由主管工会提出退出方案。对地市级、县级总工会所属疗休养院无力盘活或无法恢复疗休养功能的,可由省级总工会直接管理。

  (十)严格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地方工会对所属疗休养院改变性质、改变所有权以及关、停、合并或撤销事宜,由省级总工会上报全国总工会,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工会对所属疗休养院进行转让开发,非经营性土地转为经营性土地等,要由省级总工会向全国总工会上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一)严控异址新建行为。按照盘活存量、控制增量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建疗休养院的数量与规模。全国总工会原则上不再审批各地工会新建疗休养院。如需新建疗休养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管工会所辖的现有疗休养院经营状况良好,近 3 年来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二是严格进行市场调研论证,规模适度;三是坚持疗休养主业,严禁以工人疗休养院为名,搭车兴建楼堂馆所。

  四、加强制度管理

    要从疗休养院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统一性、指导性、针对性、约束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工人疗休养院管理水平。

  (十二)建立生产经营管理指标考核制度。工人疗休养院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主营业务、财务资产、党建工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分解成多个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考核结果要与疗休养院领导班子的薪酬挂钩。

  (十三)建立职工和劳模疗休养满意度评价制度。工人疗休养院要以增强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获得感为目标,建立疗休养服务需求收集机制、服务效能动态监测机制和服务绩效评价反馈机制。研究制定职工和劳模满意度指标,通过问卷调查、定期走访服务对象、无记名投票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确定职工和劳模满意度。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增强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十四)建立工人疗休养院重大问题查处通报制度。工人疗休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工会负责查处,限期改正,并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将定期对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予以通报。

  1.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 “四风”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 清理整改不力,疗休养院主营业务发展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的;3. 脱离主营业务,从事与疗休养院职能严重不符业务活动的;4. 将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挪作它用的;5. 因管理失误造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温泉水采矿许可证》等被政府部门吊销的;6. 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故的;7. 因决策和工作失误造成工会资产重大损失的;8. 虚报瞒报漏报工会统计数据的;9. 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10. 其他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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