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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诱”加班,是福利还是心机?
//www.workercn.cn2018-01-20 08:28:12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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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聪明”背后有“大风险”

  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劳动者额外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那么,下班后,员工为了享受福利而主动选择留在单位继续工作,这算不算加班,企业又该不该支付加班费呢?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用工的权力,因此可以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晶晶对记者说,为了防止劳动者滥用加班权,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规定加班的申报流程。这样一来,在加班费的主张上,劳动者就比较被动了。“从司法实践上看,主张加班是最难的,如果没有单位的加班流程,一般就不会认定是单位让你加班。”马晶晶表示,就算是劳动者拿到了相应证据的复印件或电子证据,如果没有单位的公章,也不具备效力。

  不过,“引诱”加班恰恰给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一线希望。“比如到晚上8点,用人单位提供餐饮、交通福利,就可认定单位的加班事实。”马晶晶说,“如果你不承认我加班的话,那为何要给我饭补、车补?其他时段为何不行呢?”她表示,这些福利是基于加班才产生的,通过反推,就可以认定企业的加班事实。

  马晶晶同时表示,这些“引诱”员工的福利,也并不能代替加班费。“餐饮和交通补助,都属于额外的福利,而加班费则是法律规定。”她表示,用人单位看似耍了一个“小聪明”,但这个“小聪明”背后却有很大风险,“很多劳动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可能被忽视掉了,因而并没有去主张权益。而一旦有劳动者通过仲裁成功维权,将形成有示范意义的司法实践,这样一来,就是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警示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然就可能付出违法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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