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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www.workercn.cn2017-10-11 07:51:39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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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如果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为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以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试用期约定;2.试用期期限应当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等;3.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界定,且已将该条件告知职工;4.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5.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提出。

  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与王女士约定过录用条件。怀孕本身不能成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之一。因此,用人单位以王女士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定为违法解除。且仲裁根据王女士的要求恢复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用人单位犯的第二个错误是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最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不要轻易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除非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否则被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很大。(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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