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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单位混同用工共担侵权责任
//www.workercn.cn2016-12-14 07:17:00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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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再开新公司 一个员工两家混用

俩单位混同用工共担侵权责任  

  “我只不过是公司职工食堂的一个采购员,再稀松平常不过了。”古强说,要不是公司在河北固安开办一个新公司,他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不会闹那么大动静,案情也不会那么复杂。

  记者近日了解到,由于这两家关联公司相互混同用工,让当事人古强经常奔波于京冀两地工作,所以,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仅有谁是被告主体的争夺,还有究竟是北京法院管辖还是河北法院管辖的争议。

  面对两家公司不断提出的所谓新证据、新主张,为古强提供法律援助的致诚公益律师张志友沉着应对,一一化解。最终,法院判决使公司赔偿古强15万元。

  员工状告北京公司 河北公司出面阻止

  古强于2004年11月入职北京航天振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在该公司的食堂从事采购工作。2007年,公司与他签订过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他继续在公司食堂工作,但再没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

  2011年,北京公司出资在河北省固安县成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河北航天振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从2013年开始,古强按照公司安排,频繁往返于北京、河北固安之间工作,工作地点不固定。

  去年3月15日,古强根据领导指示,到河北公司食堂工作。就在这一天,当他正在工作时,该领导叫他到办公室谈话。在谈话中,该领导通知他:由于他工作疏忽,让食堂使用了过期的食品,造成几名工人在食堂吃饭后身体不适并赴医院治疗。为对其进行教育,公司决定停止其工作,要求他回家反省。

  几天后,古强在家收到了北京公司以挂号信邮寄的告知书,告知的内容是:“由于古强玩忽职守,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食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鉴于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职工行为准则,影响恶劣,公司决定于2015年3月16日解除古强的劳动关系。”

  “我在公司工作十多年,天天不辞劳苦,任劳任怨,对工作积极负责,从未出现过任何事故。而公司却以这样的理由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实在可气!”古强找到领导讨要说法,领导说这是公司集体决定,不可能撤回。

  后来,古强才知道,是其领导的亲戚看上了他的岗位,把他替了。“在别人眼里,食堂采购是个肥差,很多人想干就是干不成。现在,领导的亲戚来了,我就不能干了。”古强说。

  古强咽不下这口气,他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北京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6万元。可是,在庭审时公司律师提交一份他与河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截至日期为2017年。

  据此,公司律师提出古强以北京公司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古强虽然否认自己曾与河北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无法否认该份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最终,仲裁委以古强申请北京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申请。

  申请追加被告获准

  河北公司卷入纠纷

  古强的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张律师代其向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递交了追加河北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

  追加河北公司为被告的理由,是河北公司由北京公司实际控股,二者为关联公司。在用工方面,这两家公司利用关联关系,轮流与古强订立劳动合同、变换劳动关系。这两家公司这样做的结果,侵害了古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依法追加河北公司为共同被告,并由其与北京公司共同对古强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北京公司与河北公司委托同一律师代理案件。该律师代表河北公司就追加河北公司为共同被告发表的答辩意见是:一审法院直接追加河北公司为共同被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需“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属于程序性错误,故不能直接追加河北公司为共同被告。

  对此,张律师则提出,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

  张律师说,既然古强与河北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那么,河北公司就属于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因此,一审法院可以直接将河北公司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一审法院采纳张律师的主张,裁定直接追加河北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河北公司难逃干系

  进而提出管辖异议

  被追加为本案被告后,河北公司并不死心。为了规避侵权责任,该公司又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河北公司认为,古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地点在河北固安县,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移送河北固安法院审理,北京丰台区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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