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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要靠法治力量
//www.workercn.cn2017-02-23 13:09:17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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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共有120名律师成为市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工会律师调解员分别担任200家非公企业工会法律顾问,直接向企业工会和职工提供普法教育、预防排查和处置化解企业劳资纠纷、协助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等服务,加大参与调解企业劳资纠纷的力度。较好地实现劳资纠纷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2月20日《南方工报》)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事关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已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党的重要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首先是劳动关系双方切实履行各自法定的权利义务。和谐劳动关系有多种方式,有政府行政治理,有社会团体的教育,有企业建立的民主管理制度,而所有构建和谐劳动劳动关系的措施,又都离不开法治,须依法办事。

  在企业出现劳动争议并不奇怪,只要依法解决纠纷,辨明是非,防止争议的激化,就可以回到劳动关系和谐的轨道。但由于用人单位处于管理劳动者的强势,极容易出现不法的事情。而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需要争议的双方证明自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据2月20日《劳动午报》报道,45岁的河南农民工郑经,有木工手艺,在北京某公司找到一份工作。他去年8月工作中被电锯锯伤左手,没人为他申请工伤,公司还停发了他正常工作的7月份工资顶替公司垫付的医药费。受工伤后,郑经申请仲裁,才知道他在北京工作,用人单位竟然在山东,为他缴纳社保的单位却在宁波。他说不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员劝他撤诉。后郑经找到公益律师代理其重新打仲裁官司,面对的还是那位让他撤诉的仲裁员,律师剥丝抽茧,证明了山东劳务派遣单位的合同虚假性,宁波社保缴费的虚假,公司为规避责任严重违法。2017年2月16日,仲裁裁决:确认郑经于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郑经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281.61元、2016年7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工资9488.51元。当然,工伤待遇待工伤认定后,公司要承担责任。

  从上述的案例看,劳动关系和谐必须有法治的支撑。

  工会参与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是早介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举措。以法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才,工会需要建立自己的法律人才队伍,动员社会法律人才参与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建设。事实上,工会依法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的人才越多,不仅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也对企业发展有利。当企业出现劳动争议之时,能尽早调解。日常的法治教育对企业用工管理规范大有裨益,对企业工会规范工作大有裨益,使之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的重要任务就是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金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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