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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河北做法让劳动者更有获得感
//www.workercn.cn2016-12-16 13:13:00来源: 中工网——《劳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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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协商一致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已生效的集体合同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社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12月13日《工人日报》)

  企业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时下,集体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手段,在少数企业还存在盲点和空白,这些也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痛点。就集体协商而言,仅靠简单的警告和轻度的惩戒约束,无异于是隔靴搔痒。河北省“拒绝集体协商将被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的做法,无疑是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重拳出击,其出发点不在于吹毛求疵的为企业发展设置障碍,而在于进一步夯实和谐劳动关系基石,对劳动者权益进行法治性维护,让其有了充分的“获得感”。

  时下,各种劳动争议事件时有发生,亟须通过立法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少数企业搞“一言堂”,忽视、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民主权益,集体协商成为一纸空文。可以说企业是否依法诚实守信地维护劳动者权益,正是其诚信度的彰显。将企业是否推行集体协商与信誉度挂钩,并与经营、扩建、贷款等进行链接,将让守法守规者处处受益、侵权者处处受限,如能持之以恒,好事一桩!

  同时在实际执行中也应该注意,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相较于以往单纯的警告,必将产生更大的威慑力,从而倒逼企业加强自身维权机制建设,但更关键的是要看企业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建设的实际行动和效果。否则,仅凭相关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等,就得出等级评价,难免“看起来很美”。只有深刻诠释“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真正意义内涵,突出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人翁地位,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才能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效果的最大化,职工群众才能真正有了“获得感”。(记者 栾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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