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职工话题-正文
签订和解协议后就能高枕无忧?
//www.workercn.cn2018-06-27 15:29:31来源: 中工网--《劳动新闻》
分享到: 更多

  2014年10月20日,李建中至久诺建材公司处工作,工种为保安,工资为每月2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4月20日,李建中离开久诺建材公司处。

  2015年4月27日,李建中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久诺建材公司支付2015年4月份工资186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元及双倍工资14000元。2015年5月初,久诺建材公司、李建中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久诺建材公司同意支付李建中一次性赔偿金2800元及2015年4月份工资1867元,合计4667元。

  2015年7月8日,李建中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久诺建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6800元及加班工资8400元。仲裁委裁决:久诺建材公司支付李建中双倍工资15543.67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久诺建材公司不服该仲裁,诉至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久诺建材公司认为和解协议已对双方之间争议作了处理,但该协议并未明确赔偿数额是否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且赔偿数额与应付二倍工资数额相差甚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了和解协议(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原则上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反悔。但是,法律规定是原则性的,而实践问题却复杂多样的。有的时候即便签订此类协议,员工仍然会继续向公司主张有关权利,并得到法律的支持。

  和解协议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解协议没有约定全面解决双方争议的。如果和解协议仅仅针对劳动者提出的某一项或几项权利进行处理,而没有作出全面解决双方所有争议的意思表示,即一揽子处理的,有时劳动者会提出其他权利主张。

  比如劳资双方约定“双方就在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达成如下协议:”,员工签了协议领了钱之后,又索要高温津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

  由于双方协议约定解决的争议事项仅是工资和经济补偿,不涉及其他事项,员工当然可以再向公司索要其他赔偿。

  和解协议没有约定放弃权利主张条款或约定放弃条款不当的。在和解协议中,如果双方协商约定,今后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追究任何责任,我们称之为弃权条款。即便和解协议没有全面涉及争议的处理,有这样的条款也是一种保障,如果缺失这样的弃权条款,容易再起纠纷。

  但是,和解协议不要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双方之间的争议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因为诉权属于公法上的程序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得被放弃的,故放弃诉权的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劳动者如果仲裁或起诉主张和解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权利,通常会得到支持。

  和解协议的内容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形。很多和解协议签订后,劳动者反悔认为用人单位给的赔偿金额太少,要求撤销原来的协议,按照法定标准补足,这种情形较多发生在工伤待遇支付和解协议中。

  劳动者如果没有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约定单位给付的待遇金额低于法定标准且比较明显时,法院会考虑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当人,对于显失公平的裁量标准,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

  因此,建议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争议签订和解协议时,要充分考虑法律风险,规范且详尽进行表述,避免因和解协议表述出现漏洞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我要留言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