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职工话题-正文
网约工与平台有没有劳动关系 谁才是真正的东家?
//www.workercn.cn2018-06-08 15:43:16来源: 经济参考报
分享到: 更多

  我的地盘你做主

  【案例】

  “美美哒”APP由某生活服务公司运营,该平台可线上预约美甲师提供上门美甲服务。冯某加入该平台担任美甲师,后离开时围绕是否与某生活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发生争议,因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信息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某生活服务公司为冯某等人提供信息平台,冯某通过该平台获得服务信息,接受业务信息的“安排”。但冯某可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需要坐班,没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故无法确定冯某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

  其次,双方均认可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客户线上支付,由公司扣除信息服务费后结算;一种是客户直接支付,故冯某并非从事了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再次,该公司主要是供给业务信息的手机发布,并不实际经营美甲业务,故冯某提供美甲服务并非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门。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分析】

  在移动互联高速发展的当下,“互联网+”企业依托平台搭建信息的集散地,与从业者签订服务协议,由从业者根据需求信息提供便民服务项目,如在线约车、在线订餐、在线购物等。此种模式类似于传统行业中商场与入驻品牌商家之间的合作关系,互联网平台等同于商场,为从业者与客户提供一个交易场所,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双方之间并不成立劳动关系。

  从业者要找准东家,既有利于从业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便于从业者造成他人权利伤害时的责任分担。

  一般而言,如平台经营者与从业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应由平台经营者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认定平台经营者与从业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谁受益、谁担责”的基本法理,则平台经营者对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业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从业者追偿。(周元卿 龚莉婷)          

1 2 共2页

我要留言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