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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快递员权益“裸奔”
//www.workercn.cn2018-06-06 08:29:27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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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件损失、公物损害损失、人身伤害损失……这些因车“祸”而起的损失该由谁赔?从本期记者调查的报道题目中就可以了解,快递员与企业的争议在于,在派送快递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责任归属如何。企业拒绝赔偿的依据是“祸”因人而起,属于快递员的个人行为;快递员则认为,“祸”因事起,派送快递是职务行为,企业应当有部分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的日益频繁和迅捷,尤其是私营和个体经济的繁荣,职员或者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时而有之。如何确认这些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承担,密切关系到对受害的第三人的保护,乃至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根据现有法律,认定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由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二是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是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四是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依据这些认定标准,绝大多数快递员的派送任务都应当属于职务行为,而企业逃避责任的最大筹码便是“没有劳动关系”。因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工的身份就无从说起,职务行为的认定既缺乏证据也缺少合理性,这也是快递人员无法全方位得到权益保障的症结所在。

  不让快递员在没有权益保障的情况下“裸奔”,这样的呼声从快递、外卖行业兴起之时就不断听到,但由劳动关系衍生出的各种责任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我们期待有一天,在快递小哥因车祸造成损失时,不用再咬文嚼字地辨别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争论损失赔偿谁来承担。(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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