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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培训职工理应支付工资
//www.workercn.cn2018-06-04 16:27:28来源: 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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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的招生即招工的新探索,受得了职业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和职工的欢迎。但是,在实践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难题:企业培训新人是否就是用工行为;试用期是在培训期完成后开始计算,还是同时开始计算;培训期要不要支付报酬、生活费或者工资……求职者培训期间离开或者培训后不合格,相关培训费用如何负担?这些培训管理和利益负担问题时常困扰着用人单位和职工,也成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应予以规范解决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中旬,刘某应聘至某科技公司,负责销售工作,工资约定为每月4000元。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通知刘某于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30日参加为期两周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培训时间与公司的工作时间一致,培训内容为:了解公司内部架构及业务流程、学习规章制度等。培训结束,刘某通过了单位的考试。

  2013年9月1日,刘某正式上岗工作,用人单位与刘某签订了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5日,刘某领工资时发现其工资是从2013年9月1日起算的,刘某对此不解,向公司询问缘由。公司答复称,劳动合同起始日起算工资,至于培训期间不算工作时间,所以不支付工资。2014年8月31日,公司表示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与刘某续签合同。公司还表示,公司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刘某则认为,双方合同履行起始于2013年8月16日,公司应当再支付其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公司断然拒绝。

  刘某遂于2013年9月18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半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刘某经公司招聘录用,由公司安排进行岗前入职培训,期间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上下班规定,培训目的也是为了刘某了解公司情况,为公司工作做准备,因此刘某与公司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所以认定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30日培训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半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权益提醒

  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后,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对职工上岗(入职)培训活动进行管理,培训活动显然即是用工行为,培训开始时间即为劳动关系确立之日;双方无论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均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培训活动一般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不严格考勤的上岗(入职)培训的,属于非正常工作性质的,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或者与职工的约定,可以支付一定数额生活费。

  鉴于培训期间人员流失或者培训后不合格的情形确实存在,部分用人单位采用先培训考核、合格录用上岗开始试用的方式,国家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方式。需要明确的是,对拟录用人员的职业培训,双方之间存在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予以调整,但是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共同目的,根据《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用人单位负有支付职业培训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招工单位根据双方约定,也可以给予拟录用人员一定生活费用。

  因约定不明确对培训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培训活动具体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进行判断。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培训人员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不是诸如童工、在校学生或已退休人员等人员。用人单位也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须经过工商注册或者批准设立的合法组织。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在培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职业培训规章制度,对培训活动进行管理考核的,应属于适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果根据双方约定管理培训活动的,或者由第三方依据国家职业培训规定进行管理的,则不属于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培训内容上,如果仅对人员进行一般职业培训的,不应认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培训内容包括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历史等业务规范进行培训的,应当认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为合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刘某在培训期间尚未为单位提供正式意义上的劳动,但是从公司对刘某进行岗前入职培训的目的来看,显然是为了达到从事公司岗位工作的要求,能够更好地适应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所以从总体来看,这些培训构成了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刘某与公司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刘某须接受公司的指挥接受培训,双方属于从属关系。故刘某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企业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本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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