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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试用期”的是是非非
//www.workercn.cn2018-04-18 10:03:39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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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入职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答案:有分歧。上海一中院有关判决曾倾向于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实践中对此条款理解各异,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理由是劳动者尽管曾经离职,但是回来后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谓的“同一用人单位”。考虑到劳动者人品和基本技能,用人单位试用一次即可了解,无需再次试用。而现实中,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等变动和再次招用的机会,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这就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观点二: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理由是《劳动合同法》所谓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中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离职期间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是否改变,技术、技能是否得到增长,是否能胜任再次入职的岗位或工种,是否能适应新时期公司的工作环境等情况,这都是双方需要重新考察的因素。

  上海一中院有关判决曾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技术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因此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确实有其合理性,否则如果劳动者离职二十年后回到原单位再次就业,也不能约定试用期的话,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

  【相关判例】2011年5月3日,李晨进入曙光公司工作,担任研究顾问职务。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12年4月23日,李晨提出辞职,并签署离职结算单。2012年6月19日,李晨再次进入曙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薪资与离职前完全相同,可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没想到,还没过试用期李晨就被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两次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李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曙光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35万元。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李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李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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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员工可与不同派遣单位约定试用期吗?

  答案:否。

  《劳务派遣暂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员工更换用工单位时,劳务派遣公司只能与劳务派遣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工单位基于岗位需要必须要对劳动者的岗位适应性进行考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劳务派遣员工的胜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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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约定试用期是否只需赔偿工资“差额”?

  答案: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7月份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1500元、转正后工资为1800元。12月份,小王向公司提出辞职。小王实际多履行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公司应当按照小王转正后的工资1800元标准向小王支付赔偿金1800元,而不是工资差额300元。

  但实践中有关部门对于支付赔偿金会从严掌握,一般需符合在劳动合同中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且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失等条件。(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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