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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绿源木业单方面解散职工事件 法院:股东大会解散决议应撤销
//www.workercn.cn2018-02-14 07:15:46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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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绿源木业单方面解散职工事件有新进展

法院判决:股东大会解散决议应撤销

129名职工被确认为股东;公司未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通知职工股东,系召集程序违法

  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邹倜然)本报工会新闻版于2017年7月19日、8月9日连续报道过的“遂昌绿源木业公司未开职代会单方面解散职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日前,对遂昌绿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绿源公司)129名职工股东诉绿源公司24名被告一案,浙江省遂昌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绿源投资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这一决议即为解散绿源木业公司决议。

  根据报道,2017年5月,绿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绿源木业公司解散的决定。随后公司向近200名职工寄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对此不满并拒收。事件发生后,遂昌县委、县政府成立处置工作组进驻企业开展协调工作,县总工会作为工作组成员加入。

  职工对绿源公司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性存有质疑。周慧卿、骆子爱等129名职工股东向遂昌县法院提起诉讼,以绿源公司24人为被告,要求确认职工股东资格并撤销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院受理。

  2017年11月16日,遂昌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绿源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79年的遂昌纤维板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3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周、骆等职工系出资股东。2001年更名为绿源制造厂。2003年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周更民等人为股东代表,并与其他职工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相关事项。2004年绿源制造厂名称变更为绿源材料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周更民等股东代表登记为股东。2007年绿源材料公司名称变更为绿源投资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绿源木业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遂昌绿源木业公司转型》的议案,同意将绿源木业公司于当月底进行解散清算,后续启动企业转型、转让、处置等程序。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其一,原告履行了出资义务,符合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并且由企业出具收据及委托持股证;原告实际享有养老分红等股东权利。应认定原告是绿源公司股东。其二,《公司法》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绿源公司未在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通知周、骆等股东,系召集程序违法。

  综上,遂昌县法院判决:确认周、骆等129人为绿源公司股东;绿源公司作出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撤销。

  有关此事件的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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