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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发补贴职工摔伤赔付3万医药费
//www.workercn.cn2018-01-03 13:23:03来源: 中工网--《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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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点评嘉宾徐禄

  【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刘某入职某自行车生产企业,入职时刘某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在其上写明投保有农业合作医疗保险。之后,刘某在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承诺书,明确要求该企业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改为每月按工资的8%发放补贴。2017年10月的一个周末,刘某独自骑自行车出行游玩,骑行至一田野小河边时,自行车突然爆胎,刘某摔倒在地,被恰巧经过的农民发现,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刘某大腿骨折,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病愈后,刘某几经咨询,了解到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药费无法报销,自己遭受很大损失。

  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驳回了刘某的申请。后刘某提起诉讼,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用人单位给付刘某3万元补偿金。

  【律师解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禄、实习律师陈世超认为:

  一、关于劳动者明确表示无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仍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条例均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便劳动者明确表示无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不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影响劳动者享受国家赋予劳动者的权益。

  二、关于本案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诉讼应当受理的范围?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

  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在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为由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是,根据社会保险的特性,须要先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才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参保人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纳入参保所属年度意外伤害附加险给付范围。(一)意外伤害医疗费给付。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给付。(二)意外伤残给付。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经商业保险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给付。伤残等级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现行标准执行。(三)意外死亡给付。参保人意外死亡的,按照规定标准对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故本案中即使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也无法再领取意外伤害医疗费,造成劳动者实际损失。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与受托商业保险机构因意外伤害医疗费给付、伤残鉴定结论、居民死亡原因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向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劳动仲裁、诉讼应当受理的范围。

  【律师建议】

  劳动者明确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基于该情况,也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医药费无法报销,无法领取意外伤害医疗费给付、意外伤残给付、意外死亡给付等实际损失,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本报通讯员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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