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员工上班打盹儿5分钟,被老总发现,撒腿奔跑百米。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作出辞退处理。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15万元。
现年53岁的梁某于1991年11月起入职中山小榄镇某公司,担任电瓶车运输操作工。2016年9月9日10时30分,梁某因头痛吃了药后在表面处理车间喷粉线打盹儿约5分钟,其行为被公司总经理陈某发现,梁某随后逃跑了100米。当天公司作出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并于当天告知以后不用再回厂上班。
梁某认为,其上班睡觉是因为生病不适,当被总经理发现时因处于迷糊状态故跑出100米,但该行为只是违反员工手册中的轻微违纪行为,并非故意,亦未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受影响,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单方面解雇其,属于以变相的方式无理由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了长达25年的老员工。即使自己签收了员工手册,但根本无从知悉其内容,故员工手册而对其依法不产生约束力。
公司认为,梁某明知其工作时间睡觉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会被处分的,但其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不接受调查、处理也不听指令撒腿就跑,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且梁某从车间跑出的追赶过程中被很多员工看见,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违反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违纪行为性质非常严重,公司解雇梁某合理合法。
随后,梁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8683元。劳动仲裁委认为,梁某睡觉的地方是表面处理车间2楼喷粉线处,附近有多台机器控制设备且有安全标志,梁某的行为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故驳回梁某的仲裁请求。
梁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该行为也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遂判决公司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万余元。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南方工报》记者许接英通讯员 李世寅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