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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有错员工,当心因“处罚不当”违法
//www.workercn.cn2017-12-25 15:55:23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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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员工辞职后再予以辞退

  因无劳动关系辞退无效

  徐继春是某商业银行部门经理,因不满银行对其职务调整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辞职,工作至7月27日后不再去上班。

  同年8月19日,银行作出《关于徐继春离职问责的报告》,认定徐继春对多笔不良贷款存在工作不到位、不尽职、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决定扣除徐继春的延期支付风险金,并给予辞退处分。

  此案经仲裁与起诉,法院最终判决:银行的辞退决定无效,应一次性向徐继春支付扣除的延期支付风险金5.8万元,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徐继春辞职后,银行未能提供曾经书面告知徐继春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明,故在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后,该银行对徐继春作出的辞退处分决定无效。

  此外,因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关不良贷款的形成、银行的损失与徐继春的工作失职具有因果关系,故对银行要求扣发徐继春延期支付风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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