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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的劳动保护
“雾霾对身体的危害肯定是有的。”潘晓燕委员说,一到重度污染天气,医院呼吸内科病人明显增多就是一个例证。
医学专家早已告诫公众雾霾对身体的危害性:吸附在PM2.5上的重金属元素和有毒有机物影响人体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免疫系统乃至神经系统等,都会不同程度造成人体损害。
正因为如此,在各地政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中,会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比如建议儿童、老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
“但在对劳动者防护方面,措施显然不足,法规上也存在空白。”潘晓燕委员说。
记者梳理多地相关规定发现,有的地方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提出,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北京规定,当雾霾红色预警时,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上海规定,职工因雾霾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等处理。
潘晓燕委员认为,雾霾对人体的损害存在一定的潜伏期,不像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那么明显,并且在发病时也难以论断疾病与雾霾的直接关联,导致人们难以将雾霾同职业病联系起来。
“目前我国对户外工作缺乏行业标准,在户外工作,当雾霾达到何种浓度时,应配备何种护具,在达到何种浓度应停止户外作业,这些都缺乏相应的标准规范。而且,我国职业损害达到职业病或者工伤的认定需要考虑危害因素和导致疾病两个方面。而PM2.5既未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由PM2.5导致的呼吸道疾病也没有进入职业病目录,因此对劳动者的保护缺乏法律保障。”她说。
雾霾津贴可以有
填补立法空白,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为雾霾下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这是多位委员的一致呼吁。
全国政协委员、全总书记处原书记李滨生建议实行错时工作制。“可以参照高温劳动保护方法,比如,当空气污染达到橙色预警时,适当延迟或调整工作时间,尽量在污染较轻时完成工作。”同时,将专业面罩等用具,列为户外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
此外,他还建议,可以参照高温津贴、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的发放方式,通过发放雾霾津贴,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要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总工会原副主席罗茂乡建议,对于长期露天作业人群,因尾气、雾霾等空气污染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应纳入职业病考虑范畴。“对于新型职业病的界定必须严格按照一定标准进行,需要长期的、明确的临床数据积累。但即便如此也应引起重视,做好研究识别和评价等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保利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念沙认为,对长期暴露在雾霾下作业的劳动者给予劳动保护很有必要,但是在雾霾津贴发放上,由于涉及面广,雾霾持续时间较长,要考虑企业承受力,建议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
记者注意到,在前不久的地方两会上,也有不少声音关注雾霾津贴。河南省政协委员联名提议,借鉴、参考高温津贴、低温津贴等标准,给常年户外工作的一线人员发放雾霾津贴,提升他们在特殊天气条件下的劳动保护水平。陕西省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关注户外工作者健康的提案,建议雾霾天给这些群体发放一定的津贴。
“发展要以人为本。要解决雾霾危害问题,根源在于通过源头治理,让雾霾无影无踪。但在此之前,要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与时俱进地完善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护。”李滨生委员说。
(中工网北京3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