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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凝聚辽宁振兴力量(图)
//www.workercn.cn2015-08-06 10:12:56来源: 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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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凝聚辽宁振兴力量

——省总民管部部长杨克泽解读《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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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日前,针对《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和具体作用,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杨克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杨部长,在即将实施的《条例》中明确了哪些新重要规定,其重点内容是什么? 

    杨克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依法平衡了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了企业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和关系,明确了政府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责任主体,同时要求各类企业都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首先,《条例》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这是《条例》总则第一条明确的。这里有3个关键词:即“规范行为”、“保障权益”和“维护稳定”,规范的是“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的是“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平衡了职工、企业、国家的利益关系。在第三条明确:“工资集体协商遵循合法、公平、公开、诚信、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企业经济效益、地区物价水平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可见,《条例》充分体现了现实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明确企业确定工资需要与职工协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同时,明确企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六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等相关标准,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约定相抵触。”  此外,《条例》第七条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激励机制,促进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争议。”与此同时,明确了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各级工会“可以参与、指导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企业代表组织“可以指导、帮助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另外,工资集体协商不是可不可开展的问题,而是都要开展。《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区域的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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