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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总副主席付东明解读《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www.workercn.cn2014-11-27 08:26:55来源: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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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果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怎么办?

  答:《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拒绝开展或者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的;不为协商代表提供必要的协商工作条件和时间的;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造成工资集体合同无法正常签订的;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阻碍工资集体协商,或者强迫接受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的;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解除或者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未将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合同签订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可以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工会如何推进其深入发展?

  答:工资集体协商兼顾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基本内容,上承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立的劳动基准,下启职工劳动合同,克服单个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力量不对等的先天不足,在协调劳动关系中起着担纲主线、贯彻始终的作用。为此,工会一是要继续强化宣传凝聚共识。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引导力度;二是要着力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为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三是加快协商主体建设速度。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为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四是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五是大力加强基本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协商代表的培训力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记者叶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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