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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会集体协商工作成就:集体协商立法进程加快
//www.workercn.cn2014-10-13 14:20:45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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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的制度规则是集体协商工作的有力保障。“三年规划”以来,各地集体协商工作迅速推进,这与集体协商地方性立法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截至2014年9月,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南、云南、青海、新疆等10个省(区、市)和杭州、宁波、无锡、乌鲁木齐、唐山、鞍山等城市人大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立法进程不断加快,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取得长足进展。集体协商地方立法为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形成广泛社会共识提供了良好契机,为工作实践提供了可靠法律依据,也为国家层面出台《集体协商法》提供了重要的立法参考。

    为解决《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各地在国家集体协商法律法规的现有框架下,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集体协商地方法规,细化了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增强了集体协商的可操作性。

    明确党政主导的工作格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和调控,积极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逐渐担负起制定制度规则、规范协商行为、引导协商进程、调处协商争议等职责。由党政来主导集体协商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并写入了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天津、内蒙古、浙江、湖北、四川、云南、青海、新疆等省(区、市)和杭州、宁波、唐山等市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协商工作。其中,唐山市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当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细化集体协商程序环节。目前国家层面只有《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由于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再次修订后颁布时集体协商实践的发展还不够丰富,从内容上看较为原则笼统,无法解决实践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鉴于此,各地在《集体合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各个环节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法律规范,如选举协商代表时哪些人应该回避,协商代表如何构成,哪些因素可以作为协商依据,保护协商代表权益的措施,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以提升协商质量等,构成了对《集体合同规定》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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