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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直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改改了
颁布近4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期待真正落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已近4年,但全国仅山西和安徽两省出台了《特别规定》的实施条例,有些省份仍在沿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标准。” 时值“三八”妇女节,工会界相关提案列举的数据,引发了女委员们的共鸣。
拥有多年妇联和工会工作经验的张世平委员,见证和推动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部颁文件上升为国家法规,却仍然感慨其落地难落实不到位的现状,“很多地方存在监管死角,相关处罚条款形同虚设,特别是中小非公企业中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依然突出。虽然工会、妇联等组织都在积极推动这一工作,但也希望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修改了!”
此次工会界《关于推动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与生殖健康研究立项工作的提案》显示,职业危害不仅损害女职工本人身体健康,影响女性老年期生活质量,还会危害其子代健康。
同时,当前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层出不穷。提案显示,全球每年新增化学品1000多种,电磁辐射、噪声、视屏作业、工效学因素、轮班作业、活性酶、工作压力等因素对女职工及其子代健康的专业研究仍然相当滞后。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修改了!”这是很多特殊工种女职工的多年呼声。
对此,张世平委员指出,一方面现行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已经是多年前的标准,面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冲击已不适用,但因无从界定导致相关行业领域女职工职业危害因素缺乏参考标准。另一方面,即使原有的“过期”劳动禁忌范围也执行得不好。
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调研显示,有三成以上被调研企业未履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书面告知义务;一些建筑工地女职工(女农民工)依然从事建筑业脚手架组装拆除等超强度工作;24.7%的孕期女职工仍工作在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一些女职工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流产、不孕或生育畸形儿。
“不论是传统的高空、低温、冷水作业,还是新增化学品危害,职业危害因素鉴定都存在鉴别周期长、精确度要求高、涉及面宽、专业性强等难点,执行确实不易。”委员们建议,启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研究立项和修订工作。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组织专业研究团队评估和监测影响女职工健康的职业危害因素,科学制定不同时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