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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和处理员工“旷工”?
//www.workercn.cn2014-10-11 07:51:55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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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二

  可以对“旷工”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吗?

  如果职工未按规定申请休假,或者用人单位依法不批准职工休假申请,但是职工坚持休假以致造成无故旷工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旷工期间的工资。此外,是否可以多扣一点工资作为处罚?不可以。

  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以罚款。《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当然,如果员工的旷工行为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进行赔偿。《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案例】2011年春节临近,雅戈尔集团的子公司宁波雅戈尔日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通知称,工人“在春节放假前5天(元月26日至元月30日)和春节上班后5天(2月7日至11日)休假的,每天按3倍扣发当月工资。”这被称为“史上最雷人放假通知”。

  针对这份明显违反《劳动法》的通知,雅戈尔日中纺织印染公司负责人事后表示,都是被订单和“用工荒”逼出来的。不久雅戈尔日中纺织印染公司收回了这份“雷人”通知,公司董事长徐磊也向全体员工发出了一份道歉信。

  关注三

  “旷工”达到多少天构成严重违纪?

  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而替代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只是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明确旷工多少天构成严重违纪。企业应按照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但是也不是说单位规章制度没有明列“旷工”达到多少天构成严重违纪,就不能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如果员工的旷工行为确实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也可以认定为严重违纪;也不是说只要规章制度明列了“旷工”达到多少天构成严重违纪,一旦员工符合条件,就肯定能据此认定严重违纪,如果规章制度中的条款不合理,或者员工的违纪情节轻微,照样不能认定员工严重违纪。但是未明列“旷工”达到多少天构成严重违纪,确实会给单位认定严重违纪带来风险。

  关注四

  “旷工”数天可“视为自动离职”吗?

  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劳动者旷工数天被单位作出“视为自动离职”的相关决定后,就是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实这种做法很有可能引发争议。

  “视为自动离职”是原国有企业管理中一个常见的词,主要是针对个别员工,在辞职等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脱离工作岗位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1994年2月8日劳办发[1994]48号)规定:“企业对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可见即使是在当时,“视为自动离职”的职工也不当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只有“视为自动离职”后,企业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决定并履行完善的送达手续的,企业才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在这里,企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决定不需要其他条件,只要职工的行为构成视为自动离职这一要件就可以了。

  劳动法实施后,没有一个法律条文有“视为自动离职”的表述,也没有一个法律条文来规范自动离职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会审查由谁提出解除;属于双方协商解除,还是劳动者单方解除,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按目前法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均应通知用人单位,未有劳动者未通知用人单位自行离开,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单方解除处理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承担劳动管理的职责,谁提出解除,属于何种解除形式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如果劳动者旷工数天,单位应根据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处理,构成严重违纪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事先通知工会,而不是“视为自动离职”。(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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