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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改 带来哪些新变化?
//www.workercn.cn2015-06-26 08:15:23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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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二:工资协商更“有的放矢”

  杨伟良说,工资协商是集体协商之本,涉及职工核心利益。但以往基层工资协商为谈而谈、协商内容针对性不强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他介绍道,《条例》修改版的亮点之二,就是专门针对工资集体协商,增加了两个条款,并且详细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同时,协商的重点内容还包括: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也应在协商中有所体现。

  另外,第十四条详尽列举了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的因素,其中包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等等,对于基层工会来说,更具有操作性。

  作为外企工会主席,雷迪埃公司王英认为,修订后的《条例》突出工资协商这一内容将使外资企业的谈判基础更为扎实,工会干部更有底气。

  王英所在的雷迪埃公司多年前就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走在外企前列。“除了每年的工资集体协商之外,我们还签订了女职工专项合同、职业病防治专项合同。”王英说,公司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得益于管理层的配合和支持,“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一般来说外方管理者都会认真遵守。”正因如此,王英比较看好《条例》修改版出台后对于外资企业工资协商的促进作用,同时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协商质量。

  变化三:区域性行业性协商更重质量

  近几年,本市各级工会重点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其中环卫行业、出租汽车行业等均成功开展集体协商,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与独立工会相比,在区域、行业内开展集体协商更难,企业规模小、类型不一,给协商带来不小的难度。杨伟良介绍道,修改后的《条例》就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范围、协商形式等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当前的大众创业环境,针对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如何开展协商做出规定。

  不久前,静安区成立了上海首个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室,作为工作室的负责人,贾洪祥第一时间就关注到《条例》修订后获人大通过的消息,并和几名指导员就此进行了逐条讨论。“我们觉得,新修订的《条例》无论从条款设计、还是法律支撑上,都比原先有了很大进步,其中,有关区域性、行业性协商的表述更加具体,覆盖面更广,我们打算借这次《条例》修订的东风,把基层的协商工作做透做实。”

  在基层工资协商领域干了多年,老贾发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普遍存在针对性差的弱点,“集体合同签好了,可是文本都大同小异,无法体现不同区域和楼宇的特点。”老贾说,每一幢楼宇都有自己的特点,职工需求也各不相同,他们眼下的任务就是让每一次协商更有针对性、有质量,更能够体现职工需求,实实在在地为职工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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