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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项目款“迟到”职工工资无着落?

2018-09-26 08:59:58

  争议▲

  项目款怎么就变成了工资

  三起投诉出现了同一个争议点,员工原本都是来讨薪的,要的是工资,但得到的回应却都是项目款上出现的问题。按理说,项目款和工资分属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项目款究竟是如何变成了工资?

  通过梳理不同企业的三起投诉,从中不难发现,项目款最终转变成工资的脉络是较为清晰的:发包单位首先提供需要购买服务的项目,并支付项目款,承包单位可能将该业务整体转包,也可能对业务进行分类后再行分包,最终,业务通过某个关键人物承包下来,再具体分派给了若干工人具体操作。对于这些工人而言,通过付出的劳动获得的报酬就应当是工资,但对于个人承包,以及利益链上的任何一家上游企业而言,都是项目款。

  项目款经过多家企业,如果每一层都要保证自己略有盈利,那么真正到“包工头”手上的项目款实际已经大幅缩水了,如果在某一个环节,资金出现了缺口,就会直接影响到最下游的工人的工资。

  这也是为什么上游企业口口声声说的都是项目款,具体受害的员工反映的却是工资问题的根本原因。

  症结▲

  层层转包最终变成了个人雇佣

  记者曾在《我们的工钱被“截留”到哪里》一文中分析,建筑业用工乱象的根源之一就是“包工制”,而利益链冗长的“包工制”是当时建筑工地上普遍的用工形式。显然,这种“包工制”如今不仅仅存在于建筑行业。

  所谓“包工制”是指,项目被层层分包给不同规模的包工队,工人在包工头的组织与带领下进行劳动。日常管理由包工头或包工头指定的带班负责,工人工资发放和生活费发放由包工头负责,由包工头带领的工人倾向于认定包工头是自己的老板。而包工头用人的方式有别于企业用人,企业有注册资金为保障,且一般具有一定的规模性,同样也有一定的消化项目风险和经济风险的能力,企业不能轻易将业务上的风险转嫁到员工身上,这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而包工头的“承包”,其形式更雷同于个人雇佣,个人较于企业消化风险的能力更弱,因此,业务上的项目款一旦出了问题,风险就会直接转嫁到个人身上,原本的工资就无从保障了。

  仔细比对此种类型争议,都存在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缴纳、工资发放按天结算,或者干脆就没有工资,只有生活费等同类现象,这给最后的维权带来了极大的阻碍。此外,此类欠薪之所以成为痼疾,其关键还在于层层转包。因为具体工作的人员工资发放因其牵涉的利益主体(包括包工头、分包老板、劳务公司、发包公司等)众多、利益链条冗长而成为难题。工人往往分不清楚自己的劳动关系在哪里,被欠的薪水到底扣在了什么地方,这也直接导致他们讨薪无门。而对于监察部门来说,牵涉的主体过多,调查取证都相当困难,尤其是员工没有任何合同的情况。所以说,这种层层分包的现象会引发许多问题。

  破题▲

  什么能包什么不能包应有明确界定

  从“耐克模式”被推崇开始,制造业就陷入了一个外包、再外包的怪圈。这种被称为“虚拟生产”的模式从耐克的成功开始,逐渐被模仿蔓延到整个运动和服装行业,甚至是其他的相关行业。企业界之所以如此推崇外包,是因为它似乎为身处各种经营困境的人们,找到了新的解决方法和途径,是一种适应市场的选择,但过度甚至泛滥的外包也给市场带来了不少麻烦。

  外包什么,不外包什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加减法。即使是为了改变效率低下的业务部门或业务流程的现状,也需要考虑,很多问题是否一“包”就能了之?

  在法律上,外包几乎是一块“处女地”,不同于劳务派遣的“三性”规定,业务外包是企业的完全自主选择,但很多时候,责任与业务有一定的相关性,核心业务的外包很可能面临责任的“甩锅”。因此,无论是从外包市场的健康发展考虑,还是就降低外包之后的风险考虑,哪些可包,哪些不能包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企业逐利过程中的“伤及无辜”。

  项目可以外包责任要有连带

  在商言商。随着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包括互联网公司在内的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维持利润,将某项业务外包给专业的服务公司。企业的这种选择本身并无不可,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也是企业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权,谁都不能干预,毕竟企业这么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企业应当承担的各种责任,绝对不允许甩给承包业务的公司及其员工,不能让业务外包损害了消费者以及具体实施的员工的权益,这必须成为企业进行业务外包的前提条件。

  因此,除了对可以发包的内容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以外,在可发包的项目的运作环节中也应该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具体来说,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层层转包的现象。可以从主体责任、现场管理、组织施工、资金结算等方面对转包行为进行更为详细的界定,制定标准,并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条款。对于非法转包,应当认定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过错,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方面与质量问题一样承担连带责任。

  用好信用平台建立惩恶扬善制度

  2017年12月28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全面建成,移动版本也已上线,各行业信用信息体系也在逐步建立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众所周知,诚信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因此应当用好这个平台,积极呼吁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速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与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税收减免、信贷融资、特定经营行为关联机制建设。对诚实守信的企业要广泛进行宣传和及时进行表彰,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推荐,使其在市场准入、融资贷款、招标采购、项目核准等方面得到便利、优先和优惠。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对失信企业也要及时进行公布,提示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其在市场准入、融资贷款、招标采购、项目核准等方面进行必要限制,使其承担失信成本,同时,通过一系列规范的制度性建设,使信用平台发挥应用的作用,始终保持威慑力,惩恶扬善,以规范业主单位和总承包企业的行业行为。(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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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报
编辑:梁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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