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行使审批权的后果要让个人承担吗?-工会-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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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行使审批权的后果要让个人承担吗?

乔蓓华
2018-09-19 09:17:12

  乔法官:我是一家连锁超市的店长,已经工作好几年了。一直以来,我任劳任怨。最近,因公司调整经营网点,我被调离了原熟悉的门店。现在我上班的路途时间要比原来多了半个多小时。我希望能去离家近点的门店,为此申请了几次,但部门领导一直没答应,并为此对我有了意见。上个月,我不小心扭到了腰。去医院看后,医生说是肌肉拉伤,加上我原来就有腰间盘突出的毛病,就给我开了一周的病假。因为疼得不行,没法去公司请假,我就让店里的同事通过公司的电脑系统给我请了病假,病假单准备上班后再交上去。但是,等我休了一星期再去上班时,却发现考勤系统里已经没有我的名字了。我打电话到公司,人事部的人说因为我旷工超过三天,已经被解雇了。我说了自己是因病请假,也已经在网上办了请假手续。但人事部的人说,系统中虽有我的申请,但没有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记录及病假单,所以只能按旷工处理。我找到我们部门的负责人。他说公司制度有规定,请病假一定要提供病假证明,且他认为扭伤腰没必要休一个星期,认为我是对工作地点的安排不满在闹情绪,所以就没有在电脑上点击批准。我觉得自己已经办理了网上的请假手续。当时没交病假单是因为腰伤了走动不便,且公司制度也是允许特殊情况事后补假的。部门负责人不在电脑上审批,也不通知我不准假,就这样解除我,明显就是打击报复。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呢?

  读者贾女士贾女士: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各自的职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指挥和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劳动,全面履行劳动的义务。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条件,并给予充分的劳动保障,在劳动的过程中依法行使管理权、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之一,而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做出解雇决定是用人单位管理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管理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保障特殊群体劳动者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得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亦做了明确,其中即包括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可以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充分举证。你们单位以你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做出了解雇决定,而你一直主张自己属于病休并非无故旷工。因此,判断该解雇行为是否合法主要还是要看你未到岗工作是否有正当理由。从你所述看,对于因病休假你可以提供病历记录、病假证明。而且你也办理了网上的病假申报,部门负责人事后的回复也显示其对你事前请假是知情的,所以无故缺勤之说并不成立。因医疗期内劳动者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其病假待遇,因此,为了避免一些劳动者假借病假逃避履行劳动义务,法律规定对于是否给予劳动者享受病假待遇,用人单位有审核的权利。对此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供病历记录及病假证明。当然,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供病历证明等资料的,用人单位在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允许劳动者事后补交相关资料。而是否批准病假通常还是参考医疗部门的专业意见,即医疗部门出具的病假单。你的部门领导在收到你的病假申请后,既不与你联系核实缺勤的事由,也不履行网上审批手续,属于怠于行使管理权。而公司人事部门未经核实即以旷工为由对你做解雇处理,亦极不慎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办理请假手续的过程中你也存在不足之处。现在的通讯手段越来越发达,你在无法前往公司提交病历记录等资料的时候,可以通过快递方式递交病假单,或采取微信、邮件等方式先行提交相应资料的电子文件,待上班后再提交原件,这样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建议你将相关资料及时提交公司并就此事进一步协商。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来源:劳动报
编辑:梁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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