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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刚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晓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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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指引》来啦!

2020-03-20 12:27:11

  四、工时休假篇

  27.延长的春节假期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本次延长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是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2月14日起正常上班。因此湖北省范围内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仅有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他时间为假期或周休息日。

  28.“延迟复工期间”和“延长春节假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延迟复工”是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其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主要是为了通过中止人群密集活动场所的营业,减少人群的聚集程度,从而达到控制疫情传播的目的。因此与“延长春节假期”不同,“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假期,而是停工期。依法停工的企业,劳动者在此期间基于政府的紧急措施而无需提供劳动给付义务。

  29.春节延长假期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吗?

  春节延长假期不能用带薪年假进行抵充。因本次春节延长假期系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30.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吗?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31.疫情期间,对于加班有何特殊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要求员工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但是对于在疫情期间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员工加班依法不受上述限制。企业还是应积极与工会和员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同时必须明确加班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不可以拒绝。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理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在做好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当服从。

  33.因疫情防控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则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此次春节假期延长而调整。(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4.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是否属于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不属于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灵活办公,因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假期,湖北省范围内的企业员工在2月14日至复工前(周六周日除外)工作,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安排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加班,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35.疫情期间采取远程办公的企业如何进行考勤、纪律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语音汇报、OA系统打卡等方式,让员工即使不在办公场所也可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有效考勤。相关电子考勤记录同样可以作为员工迟到早退或旷工缺勤的证据,企业有权基于此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纪律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在家办公员工,员工应该在核心工作时间(会议时间、协同完成工作任务时间)保证在岗。而对于不能保证核心工作时间在岗的在家办公员工,企业同样可以以缺勤或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对该员工进行违纪处理。

  五、社会保险篇

  36.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受感染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7.企业应政府要求指派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视同工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应政府要求,指派职工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职工在抗疫工作或保障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号)文件规定,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

  38.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此类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39.职工疑似或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对疑似患者的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后由就医地来制定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中央财政酌情给予补助。(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40.疫情期间为方便失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要求,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尽力实现不见面领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都已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各省、自治区陆续将公布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公布办公电话或邮寄地址,尽可能实现不见面申领;确需现场办理的,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41.疫情期间对湖北等重点地区因疫情影响失业劳动者有什么特殊支持措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要求,对湖北等重点地区因疫情影响失业劳动者采取以下特殊支持措施:

  (1)延长保障期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强化对大龄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扩大保障范围。允许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其他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期限由各省确定,确保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3)优化领金方式,畅通领金渠道。在人社部官网、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对尚不能实现网上经办的地市,要公布办公电话或邮寄地址,尽可能实现不见面服务,既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应发尽发,又有效避免因经办接触可能带来的疫情风险。

  42.因疫情影响逾期还款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43.因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信用卡、住房按揭无法及时还款的,可以延期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六、劳动保护篇

  44.复工企业对于工作场所应采取哪些防疫和劳动保护措施?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要求,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应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及工作场所的管理。具体措施包括:

  (1)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2)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3)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4)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5)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6)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7)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8)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45.企业复工后应指导员工做好哪些防护工作?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要求,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1)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2)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46.如何确保一线医务人员轮换休整到位?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要求,合理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做好轮休医务人员隔离保障,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提前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后备力量储备,及时排查轮换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一线的医务人员。疫情结束后,及时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并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47.如何从医疗卫生机构硬件方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防护?

  《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硬件设施改造,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使收治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满足传染病诊疗和防控要求。要重点改造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要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后勤服务,保障医务人员充足的睡眠和饮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医院周边酒店作为医务人员休息场所,以满足一线医务人员单人单间休息条件,并对基本生活用品保证供应。

  48.如何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健康和人文关怀?

  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通过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密切关注医务人员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

  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的关怀力度,为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建立沟通联络渠道,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其兼顾家庭。要安排志愿者或专门人员对有家庭困难的一线医务人员家属进行对口帮扶。

  49.疫情期间如何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用工?

  在企业复工以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如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工作,且又无法开展居家办公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福利假等。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离工作地点路程较远、需要搭乘拥挤交通工具,出于健康考虑,女职工提出希望继续延迟复工的,企业可以与其协商处理。

  50.疫情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

  因疫情防疫的需要,企业有权安排员工加班且不受《劳动法》四十一条对加班时长的限制。但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企业不能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七、关怀政策篇

  51.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有哪些补助?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各地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52.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53.如何做好烈士褒扬和先进表彰工作?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利用多种形式、渠道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务人员及时奖励,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及时表彰。对于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54.如何大力宣传表彰一线先进典型?

  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宣传在抗击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共同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职称评审中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并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做好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的及时性表彰工作,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增强信心、凝聚力量。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表彰湖北五一劳动奖,名额向广大一线防疫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倾斜,大力弘扬他们在疫情防控期间所展现的甘于奉献伟大品格和迎难而上的“逆行”精神,激励全省广大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全省工作大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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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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