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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11地试点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

2020-03-07 07:10:54

  中工网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西安、宁波、北海3市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近年来,一些地方工会组织切实履行协调化解劳动争议职能作用,会同法院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模式,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劳资关系和谐,推动法治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试点文件在总结提炼相关地方探索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就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律师参与、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落实特邀调解制度、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和调解协议履行机制、加强科技应用、完善经费保障、巩固制度保障、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等提出14点意见,特别是对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措施等提出了要求。

  此次试点既是对有关地方探索经验的总结和提升,也是为下一步完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所做的必要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将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有益经验、延伸工作领域,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依法对接、有机融合,促进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相关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充分发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职能作用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解读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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