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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旷工不会共存 个税反映真实收入 公司说谎被查支付赔偿5.4万

2018-11-05 08:45:20

  一般来说,员工经常会先因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存在既旷工又离职这种情形。可白敬宗遇到的情况是:他所在的公司为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责任,既将他视同自动离职又将他未上班的时间记载为旷工,进而主张公司不该对他进行赔偿,相反,他还得向公司交纳罚款。

  由于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应否支付加班费用等问题上,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公司规章制度、考勤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额,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法,判令其支付欠薪、加班费、赔偿金等合计54906.55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11月2日,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基础上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放假期间解除合同

  员工起诉索要赔偿

  白敬宗今年56岁,2015年12月5日入职北京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岗位为电气工程师。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5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月工资为6000元,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执行标准工时制。

  白敬宗说,他上班期间每天需要考勤,其每月的考勤记录需由他本人签字确认。2017年1月,他正常出勤,公司向他支付了5820元,未说明该款项属于工资还是资金。不过,税务部门收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325元,该数额是其2016年3至12月期间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145元的二倍还多。因此,他认为公司未支付其当月工资,只支付了年终奖金。

  对于白敬宗的上述说法,公司表示认可,称其根据员工的职位和工作表现,每年有向员工发放相当于0.5至2个月工资的奖金的惯例。

  “2017年2月25日,公司总经理口头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我未再到公司上班。”白敬宗说,当时,由于刚过完春节,生产经营处于淡季,整个公司都放了假。他提出让公司给予一定的离职经济补偿,但被拒绝。

  “考虑到我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公司一直未支付休息日加班费,还拖欠我2017年1月和2月的工资。我就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我支付两个月的工资12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在职期间每周加班1天共计58天的休息日加班费31999.76元。”白敬宗说,出乎意料的是,仲裁机构仅裁决支付其2017年2月1日至25日期间的工资5241元,驳回他的其他申请请求。

  视同离职外加旷工

  公司拒付任何补偿

  白敬宗和公司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白敬宗的诉讼请求,公司辩称其已经支付了白敬宗2017年1月的工资,白敬宗在公司实际工作到2017年2月6日,2月份只工作了4天。而公司于本月8日起开始放假10天,其他时间为工作时间,白敬宗在应上班而未上班的时间内属于旷工。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白敬宗因违纪应向公司支付12206.93元的罚款。

  公司还称,由于白敬宗在2017年1月在工作中出现许多失误,公司在2月初与他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并未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但他在2017年2月7日自动离职了,故不存在加班事实。这也是其不同意仲裁裁决,亦不同意白敬宗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向法庭提交2017年2月假日安排通知、关于白敬宗的旷工通告,以证明白敬宗存在旷工行为。同时,提交工作联系单,证明白敬宗工作态度不积极。提交员工手册,证明公司明文规定“员工发生旷工,旷工日按缺勤日双倍扣工资”,证明白敬宗因存在旷工行为,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双倍罚款,故不应支付其2月份的工资。提交考勤表,证明白敬宗在职期间不存在加班行为。

  此外,公司还提交一份返岗通知书及邮件详情单和投递结果查询。其中,2017年4月18日的通知书上载明:“白敬宗先生:您好!经公司研究决定,请于2017年4月22日上午9点之前来公司报到入职,并对2月1日至5日的工资进行结算。公司欢迎您的加入!从2017年4月22日起,请您3个工作日内回复我司,否则,视为您自动放弃此工作。”公司称,该通知可证明公司曾通知白敬宗到公司上班,本意是要求白敬宗继续上班。

  白敬宗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法院认为,白敬宗主张公司总经理于2017年2月25日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白敬宗在其公司只工作到2月6日,此后就自动离职了。公司称其曾通知白敬宗到公司上班,但白敬宗对此亦不予认可。由于公司这些主张与其主张的白敬宗存在旷工行为互相矛盾,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对白敬宗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认可白敬宗在2017年1月为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了5820元。白敬宗在该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为325元,其在前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为145元/月。白敬宗主张上述款项为奖金不是当月工资,而公司对突然增加的税额不能进行合理解释,结合公司既往惯例,法院对白敬宗的相关主张予以采信。

  公司未支付白敬宗2月份的工资,但主张他在2月7日至2月24日期间未上班,在该月仅工作4天,其他时间为放假时间。由于其存在旷工行为,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白敬宗进行双倍罚款。由于公司不能证明曾向白敬宗出示员工手册,且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故对公司无需支付白敬宗2月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公司向白敬宗支付2017年1月、2月工资7931.0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8965.52元,各项合计54906.55元。

  二审认定三个焦点

  公司最终认输服判

  公司不服判决,持原审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中,公司提出其未解除白敬宗的劳动关系,且其不存在加班事实,并知晓员工手册、岗位规章制度的内容。白敬宗称,公司有其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上面记录了他的加班情况,上面还有他的签字。公司称,考勤是人事部记录的,月终会确认整个月的考勤,不是每天都签字,只是每月劳动者签字确认。

  另查,公司发布《关于白敬宗的旷工通告》,主要内容为:从2017年2月5日到目前为止,你一直未来公司上班,也未请假,限你于2017年2月17日前回公司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并按照旷工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白敬宗是否存在加班事实,三是公司应否支付2017年1、2月份工资。

  对于焦点一,法院注意到以下事实:一是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白敬宗实际工作至2017年2月6日,亦认可公司在相应期间放假,但主张白敬宗在放假前一天自动离职,却未提交相应证据。二是公司发布的旷工通告载明白敬宗从2月5日起未到公司上班,此与公司在诉讼中主张的离职时间2月7日不一致,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三是公司于4月份发通知让白敬宗重新入职报到,与其主张的未解除劳动合同相矛盾。基于这些事实,原审法院不采信公司主张并无不当。

  对于焦点二,白敬宗主张休息日加班,公司予以否认并提交考勤表为证,但考勤表上没有白敬宗签字确认,白敬宗对相应考勤表亦不予认可,故对于该考勤表,法院不予认可。鉴于原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考勤表中应有劳动者签字确认,但公司未提供白敬宗签字的考勤表,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判决正确。

  对于焦点三,公司虽在1月份向白敬宗支付了5820元,但与其在该月实缴税额不匹配。原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公司所发的5820元为奖金并无不当。对于2月份的工资,原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并未超出其应得工资。在公司未向白敬宗出示员工手册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正确。

  综上,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编辑:梁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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