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在职场中,一些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主张是以提高销售业绩的相应比例来给付,而不设立固定薪资。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不妨看看近期发生的这起案例。
2018年2月,江西籍务工者杨睿入职于杭州科天贸易公司,担任业务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0日,公司安排由老员工带教,其间日工资为120元。经考核转正后,薪酬待遇为:没有固定底薪,每月按销售业绩的30%发放。
杨睿工作很努力,由于上半年是销售旺季,他每月拿到的薪酬是4000元至6200元不等。可好景不长,由于工作时间短,市场评估能力弱,7月进入销售淡季后,杨睿的销售业绩每况愈下,7月份的薪酬只拿到了1820元。8月份,经努力虽有所好转,但因其工作失误,被罚了1200元,剩余的薪酬也只有1920元。直至9月份,销售额仍未见起色,杨睿于是找到公司负责人反映,公司薪酬待遇上没有约定固定底薪,风险太大,极不合理。可该负责人却不以为然,“既然公司给业务员提供了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高比例业绩提成,就不会再设底薪。你才做了几个月,看看收入都有五六千元, 很高了,你还要什么底薪?”
于是,杨睿前往属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军接待了他,并向其指出:国家法律是有设最低工资保障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无论销售业绩如何,公司都应当保证其每月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的无底薪约定是违法的。
余伟军表示,2018年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是2010元,就杨睿反映的问题,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杨睿七八两个月的工资均未达到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理应予以补足。
之后,杨睿回到公司,将此情况反馈给公司负责人,并当场电话连线余伟军。经一番说理后,公司补足了杨睿七八两个月的工资差额,且重新调整了薪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