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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 单位不续签该咋办?

律师:用人单位应制度化规范签约流程

盛凌
2018-10-29 14:32:22

  近日,咨询者赵某拿着几份劳动合同来找笔者,想弄明白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想续签该咋办?

  【基本案情】

  据赵某口述,其于2007年10月30日入职杭州某物流公司,同日签订了第一份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因工作表现良好,物流公司与赵某又于2010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签订了两次期限分别为3年和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三次签订的合同将于今年10月30日到期。

  赵某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本人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年限也已超过10年,按理已经符合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继续上班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但保险起见,赵某还是决定提前一个月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公司想继续上班的意愿,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收到邮件后,以单位效益不好等理由对赵某进行谈心劝退,希望赵某能主动离职,离职时可向赵某支付相当于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赵某却仍想继续在公司上班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要其同意不续签,补偿金的数额应当是22个月的工资金额。

  那么,赵某在已经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第三份合同到期时本人还能要求续签吗?或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第四次劳动合同,能主张赔偿金吗?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观点】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条款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可以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含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如双方均无续签劳动合同意向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故,用人单位在不同意续签第四次劳动合同,且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是不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无需支付赔偿金。

  因此,当劳动者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时,首先,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其次,劳动者在有意续签时还有权选择签订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此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并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要同意续签,则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过,我们还是不能回避劳动关系具有一定人合性的特点,劳资双方只要有一方不是心甘情愿继续履约的,即使外观上勉强维持劳动关系,实际双方都如骨鲠在喉。

  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双方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条件进行协商解除也未必不是一个好的结果。

  律师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对劳动合同的签约流程进行制度化规范,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无论将来作出何种处理决定都需依法提前进行准备,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作者系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拱墅区总工会法律服务队志愿律师)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编辑:梁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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