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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两种“二倍工资”不可兼得

2018-10-10 08:59:51

  陈某2014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长,双方签订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每月工资10000元。这份劳动合同期满后,陈某继续在该企业工作。2017年6月,陈某与公司管理层因工作琐事产生矛盾,同年6月26日,公司通知陈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31日解除。

  2017年8月31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每月10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表示,在陈某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即与陈某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是陈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签,直到2016年4月15日,才补签了劳动合同。公司向仲裁庭提交厨房工作人员的证词及劳动合同文本,合同落款签订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因原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陈某对证人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证人是与公司存有利害关系者,公司是因案情需要故意让在职员工出庭作伪证,而合同文本上的签名也是伪造的。公司不愿进行笔迹鉴定。

  最后仲裁委裁决:公司按每月10000元工资标准,支付陈某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陈某要求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注一

  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期限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即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既适用二倍工资的罚则,也适用二倍工资的宽限期。

  当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餐饮公司主张陈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未被仲裁庭所采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日期为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为11个月。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月的,按日计算。据此,陈某可获得二倍工资的时限期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同时,“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时效期为1年。2017年8月31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时效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陈某要求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但陈某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获支持。

  关注二

  何种情况需支付未订无固定期“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陈某的劳动合同至2015年底届满后,直至2017年7月31日,餐饮公司未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除了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外,还应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一是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简单讲,主要是“满十年”和“二次订立固定期”两种情形。三是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不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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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报
编辑:梁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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