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劳动者具有“满十年”或“二次订立固定期”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二,双方未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签订或续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如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再支付双倍工资。三,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
假设陈某2015年12月31日首份劳动合同届满后,又续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2016年12月31日届满后,公司通知他再续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而此时他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他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此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仍继续上班。2017年5月7日,陈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他的请求就可能得到仲裁的支持。
为什么公司履行了签约的通知义务,还不能免除二倍工资的责任?因为这个二倍工资是基于公司应当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成立,并不是因为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成立。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支付二倍工资,但是两种“二倍工资”,劳动者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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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二倍工资”?
假设本案中的餐饮公司能够证明陈某确实在2016年4月15日补签了履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还需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对此各地有不同的执法口径。
如深圳中院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但上海市有关部门认为,存在补签劳动合同行为的,即使补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包含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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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续签是否可以直接解除?
本案中,餐饮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需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对于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就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的,原则上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执行口径,如用人单位已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就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相对较为合理的条件(该合理性的考量可适当参考同岗位、同工种或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形成的事实劳动权利义务或其他合理性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但因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未与陈某协商补订劳动合同,却无故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仲裁庭支持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