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两种“二倍工资”不可兼得-工会-中工网
中工网首页时政评论国际军事社会财经企业工会维权就业论坛博客理论人物网视图画体育汽车文化书画教育读书娱乐旅游绿色城建社区打工

中工工会

劳动维权

全总领导

王东明 全国总工会主席

陈 刚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晓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李晓钟 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未续签劳动合同,两种“二倍工资”不可兼得

2018-10-10 08:59:51

  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劳动者具有“满十年”或“二次订立固定期”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二,双方未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签订或续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如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再支付双倍工资。三,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

  假设陈某2015年12月31日首份劳动合同届满后,又续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2016年12月31日届满后,公司通知他再续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而此时他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他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此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仍继续上班。2017年5月7日,陈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他的请求就可能得到仲裁的支持。

  为什么公司履行了签约的通知义务,还不能免除二倍工资的责任?因为这个二倍工资是基于公司应当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成立,并不是因为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成立。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支付二倍工资,但是两种“二倍工资”,劳动者不可兼得。

  关注三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二倍工资”?

  假设本案中的餐饮公司能够证明陈某确实在2016年4月15日补签了履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还需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对此各地有不同的执法口径。

  如深圳中院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但上海市有关部门认为,存在补签劳动合同行为的,即使补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包含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关注四

  劳动合同未续签是否可以直接解除?

  本案中,餐饮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需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对于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就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的,原则上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执行口径,如用人单位已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就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相对较为合理的条件(该合理性的考量可适当参考同岗位、同工种或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形成的事实劳动权利义务或其他合理性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但因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未与陈某协商补订劳动合同,却无故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仲裁庭支持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周斌)

1 2 共2页

来源:劳动报
编辑:梁雨桐

图片新闻

全总要闻

热点专题

深度报道

职工之声

新闻日历

|

新闻排行

友情链接

中华全国总工会 | 中国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网 | 中国工会权益保障网 | 全国工会社会组织工作信息平台 | 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网 | 中国工会普法网 | 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 | 中国职工教育网 | 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京ICP证100580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09003) | 京公网安备110401200155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地图 | 投稿邮箱 |版权声明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18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