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现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同时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90)109号】:“《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中的‘高空作业’,系指女职工从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高处作业。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本市规定也是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5米以上高处作业。综上所述,建议上海用人单位对从事5米以上高处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