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案件审理时,肆徽劳务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其内容载明:“沈踞江同意肆徽劳务公司以年终奖金方式冲抵带薪年休假补偿”。
沈踞江认可上述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主张该合同显示的签订日期早于实际签订日期,且合同内容是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鉴于沈踞江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法院遂认定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冲抵年休假工资一事进行了约定。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或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其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
虽然沈踞江与肆徽劳务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年终奖冲抵未休年假工资,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或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系用人单位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肆徽劳务公司的此项约定系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故肆徽劳务公司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此约定而主张无需支付沈踞江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法院未予采纳,故法院对沈踞江要求支付2015年及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求给予了支持。
约定生育津贴抵扣社保费
单位仍需支付产假工资
“我从2015年8月1日入职后公司就没签订劳动合同,这我就不说什么了,可我于2017年3月1日产假结束后,公司不但不给我安排工作,还一直不支付生育津贴,这太说不过去了,所以我要求法院判公司支付产假工资。”法庭上,晓婕正在陈述。
被告席上,单位代理人宋主任向法官说道:“她受雇外地企业M公司,根本不是我单位的员工。M公司与我单位有合作关系,他们为了方便在北京开展业务,就在我公司租用工位办公,而晓婕恰恰是他们雇用的人,所以她与M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我们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你说的不对。我就是你们涚家公司的员工,不然为何你们每个月要通过微信把工资和绩效、补贴发给我?”晓婕说罢,把几份证据呈给法官。除了微信转账截图,还有一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该记录显示涚家公司为她缴纳了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
对此,宋主任说:“因晓婕怀孕,基于我们与M公司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才为她代缴社会保险的。另外,并非是我公司不支付她产假工资,而是根据她与我单位的协议约定,其生育津贴都用来为她缴纳这期间的社保费了。”
说着,他提交《关于生育津贴抵扣社保费的协议》作为证据。该协议载明:为了确保晓婕在休产假期间社保费不断掉,她同意以此期间的生育津贴由涚家公司为其代缴社保费,待上班时再作结算,多退少补。
晓婕认可此协议的真实性,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涚家公司向晓婕支付产假工资2万元。
案件分析:
此案审理时,涚家公司主张与晓婕系托管代缴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晓婕与涚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双方有协议约定而豁免。本案中,晓婕在怀孕期间担心社会保险断掉而与公司签订《关于生育津贴抵扣社保费的协议》,依据法律规定,此约定无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由此来看,享受生育津贴是生育女工的合法权利,涚家公司以有协议约定为由而拒付产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晓婕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