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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后与公司发生“是否被迫离职”的纠纷——

浙江龙湾工会助一“大肚子”女工获补偿

2018-08-27 09:15:16

  不久前,温州市龙湾区发生一起女职工因怀孕与企业发生离职纠纷的案子。女职工向龙湾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求助,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调解,女职工最终获得了经济补偿。

  张某于2011年7月进入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月工资为4000元。今年2月,张某因怀孕经常去医院做检查需要请假。据张某说:5月初,公司以其怀孕请假频繁,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作为由,口头要求其离职。张某怕被辞退后社保中断,无法领取生育险的相关福利,便在没有与公司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将社保转移至其他公司继续缴纳,导致张某的离职行为被公司认定为自行离职。而张某认为,是因为公司强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她才转移至其他公司缴纳社保,要求公司给予她相关补偿。商议无果后,张某向温州市龙湾区职工服务中心求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员工怀孕期间,公司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强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本案从客观上分析,公司虽然口头要求张某离职,但没有实施客观行为,而张某怕社保中断无法领取生育险的相关福利,在没有与公司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将社会保险转移至其他公司投保,若以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赔偿提起劳动仲裁,有以下几个难点:一是虽然主观上公司要求张某离职,但因是口头提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二是在客观上,公司没有做出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三是在公司没有做出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张某自行将社保转移至其他公司缴纳,可能会被认定为张某自行离职去其他企业任职。

  因申请仲裁的风险太大,援助律师王湘将重点放在与公司协商调解上,以公司主动提出要求张某离职为由,并在放弃一定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多次与公司协商。最终,公司与张某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协议书,张某在没有中断社保的情况下拿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律师表示,本案是一个常见的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但因张某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在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及时向工会、劳动监察大队等寻求帮助,也没有与公司协商怎么去处理,而是自己将社保转移至其他公司,导致客观上可以认定张某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若以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仲裁将不会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公司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因为女职工怀孕期间因需孕检或因怀孕引起身体不适,以及法律规定的产假,这些都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支出和负担,除了要找人顶替工作,还要按时发工资等。为此,有些公司不招收怀孕女性或可能即将怀孕的女性,并且在女性怀孕期间想方设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女职工缺乏法律意识,在事情发生之后,没有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而是自行将社保转移至其他公司续保,在缺乏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直接采取这种处理方式,造成本案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张某被公司强制离职的客观事实,导致无法通过仲裁去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龙湾区总工会及时、成功地调解该案,在职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担任“和事佬”的角色,告知企业在发生以上问题时应当如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去解决。在为女职工积极维权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增进双方之间的沟通,促使争议得到和解。(见习记者邹伟锋 通讯员陈瑞锋、倪亚轩报道)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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