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县级以上工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会-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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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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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青海县级以上工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应听取而未听取顾问意见造成重大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8-12-27 07:33:40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总工会下发《青海省县级以上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工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

  据了解,工会法律顾问由县级以上工会按照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聘。工会同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教育培训、激励约束等机制,做好法律顾问联络服务、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包括:为本级工会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工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工作;参与研究工会依法建会、依法维权等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参与工会重要对外经济合作项目、涉及工会改革发展、职工队伍稳定等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论证等。

  根据《实施办法》,青海县级以上工会在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在起草、论证工会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工会安排法律顾问列席工会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研等。工会应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青海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李忠表示,对县级以上工会应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邀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工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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