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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5年1月29日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关于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对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对工会干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意见》紧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突出工会组织特色,坚持问题导向,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融入工会各项工作之中,以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相关规定为重要依据,并突出可行性。《实施意见》的制定与出台,是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有力举措,对建设法治中国有着积极影响。[详细]

李玉赋: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上台阶 工会法律工作也要改革发展创新

  近些年来,全总抓住国家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有利时机,通过参与劳动立法,努力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先后重点参与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20余部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的意见大多数被采纳。目前,以劳动法为主体,多层级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职工群众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此外,全国总工会还与中央八部委连续数年联合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与人社部、住建部、公安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与此同时,各级工会积极推动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工会公职律师队伍,通过志愿法律服务和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律师力量,组建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重点为经济困难的职工当事人、农民工提供包括咨询、代书、代理等无偿法律帮助。[详细]

  全总要求工会法律工作也要改革发展创新,为工会在改革中更好地履行职能作用服务,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同时工会法律工作还要适应劳动关系市场化法治化的客观需要,更加充分地发挥专业优势,推动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会上,全总书记处书记郭军对工会法律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提出要求。

  据了解,全总将进一步加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具体安排包括积极推动集体协商、劳动基准、企业民主管理、劳动监察等法律的立法进程;推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建立完善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制度;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向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延伸等。[详细]

表彰"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自2006年开始,每两年举办1次,至今已评选出40名杰出律师,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他们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应尽责任。特别是接受工会委派,成立了职工维权律师团、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参与处理重大案件,并积极推动立法、普及法律知识,为广大职工撑起了权益"保护伞"。仅以首届获评杰出律师称号的佟丽华为例,他创办了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已为2万多人次农民工讨回2.1亿多元工资。

   据悉,全总将委托杰出律师承办更多公益性法律事务,包括对涉及职工和工会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参与案件处理及提供代理,协助工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加劳动法律监督活动等,充分发挥杰出律师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详细]

名单:

万小荣:一个维权团队在战斗

王志业:长期坚持在职工维权一线

齐明亮:筹资310万为农民工维权

杜伟:两年解答法律咨询2000余件

杨希勇:为800多农民工免费法援

张红伟:为职工争回2000多万工资

秦希燕:十年为农民工免费讨薪

黄家焱:最美身边普法人

彭旭邦:为伐木工人减损200多万

董梅:实践"一手硬一手暖"调解

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被曝光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上"黑名单"

   今年,全总建立了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曝光和公开谴责制度。通过收集劳动违法案件信息,及时掌握劳动关系发展动态,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对劳动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同时,全总两次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并从中挑选20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例子进行集中公布。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表示,相当多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不存在争议,而是典型的劳动违法行为,关键在于如何严格执法。为此,全总要求工会经常性地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指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向负有执法权力和职责的部门提出建议,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此外,中华全国总工会还联合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强调,各地将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据悉,今年各级工会将把送温暖活动的走访慰问和欠薪排查结合起来,深入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和区域,及时发现欠薪隐患,并把因工资被拖欠出现暂时性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工会帮扶范围。同时,继续发挥工会帮扶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确保职工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全国总工会公布:2014年度劳动违法典型案件

全国总工会公布2015年上半年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上"黑名单"

"中国梦•劳动美"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 弘扬法治精神 图片新闻

   由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共同主办的"中国梦•劳动美"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历时7个多月,于11月2日在北京举行总决赛。在全国决赛中胜出的7支代表队参加比赛。经过激烈的角逐,铁路代表队获得金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表队、甘肃代表队获得银奖,河北代表队、山西代表队、河南代表队、四川代表队获得铜奖。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8000多万职工参与了此项活动。广大职工实实在在地接受了一次法律知识的再普及、再教育,进一步强化了法治观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一些在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职工被吸收到工会法律监督员、普法宣传员队伍和集体协商代表队伍。

 

"中国梦•劳动美"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圆满落幕

"中国梦·劳动美"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决赛在京举行

安康市汉滨区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夺冠

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 四川省代表队获佳绩

哈铁路局职工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摘金

"中国梦·劳动美"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圆满落幕

青岛举办职工法律知识竞赛

陕西省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总决赛在西安举行

山东省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落幕

"中国梦·劳动美"辽宁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在沈举行

"中国梦·劳动美"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决赛举行

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总决赛周六晚在央视播出

陕西安康市总举办全市职工法律知识竞赛

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总决赛 河北代表队获佳绩

山西省代表队获得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总决赛铜奖

山西省代表队入围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总决赛

山东举办职工法律知识竞赛

辽宁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落幕

安徽省职工法律知识竞赛选拔赛举行

南阳师院举行教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陕西省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总决赛举行

"中国梦·劳动美"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落幕

山西省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决赛在并举行

全国工会"六五"普法工作成效显著

   "六五"普法期间,各级工会投入普法经费4.4亿元,80%用于农民工的法治培训教育;全国工会系统共举办各类包含法律知识课程的培训班42461期,近493万人次工会干部参训……记者从全国总工会获悉,全国工会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在引导职工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提高法治观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工会的努力下,"六五"普法收官之年硕果累累:全总及各省(区、市)总工会参与了60余部保障职工和工会组织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全国有23个省(区、市)总工会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工会拥有公职律师191名,各级总工会取得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法学学士以上学位的工作人员达2100人,500余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全总联合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举办的"中国梦·劳动美"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吸引了8000多万职工参与……

   值得关注的是,通过各级工会的努力,广大职工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大大提高。据工会系统"六五"普法成效问卷调查显示,78.4%的职工参加过工会组织的普法活动,92.3%的职工认为学习法律知识对自身有益,绝大多数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依法维权。与此同时,普法推动了企业用工管理更规范合法。据有关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8%。

   据了解,"六五"普法期间,工会普法工作更关注网络普法和农民工普法。各级工会运用"互联网+"方式,打造了以"三微一端"(微博、微信、微视频和客户端)为主体的工会普法网络,扩大了工会普法影响力。目前,全国各级工会设立普法网站或在网站开辟普法专栏达3303个,开通普法微博1085个、微信公众号1435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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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指导意见发布

   长期以来,旅行社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导游社会保险覆盖率、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使得导游合法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影响了导游队伍的平稳健康发展。今年7月,我国首份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性文件出台。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强调旅行社要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健全导游诚信体系,建立淘汰退出等机制。

   《指导意见》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内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依法开展以协商确定导游劳动报酬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状况、导游供求等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区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定期公布、调整。暂未进行集体协商试点的地区,则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建立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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