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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尚未真正落地
除了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并不乐观,另一份《关于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监督检查工作的提案》同样指出,《特别规定》在很多地方和企业也没有真正落地,存在地方性配套法规政策严重滞后、地方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生育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难点。
据悉,2012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16条,包括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内容。
《特别规定》虽有明文规定,但是有的地方相应的职能部门压根不知道自己是监管执法主体;有的虽然知道自己是监管主体,但因种种原因很难履行监管职能。一些地方职能部门至今未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监管体系,特别是对一些人员流动性大、职业危害严重且用工制度不规范的中小非公企业存在监管死角,相关处罚条款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提案还显示,针对女职工 “四期”保护的执行效果也不佳。
“一些企业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项目和标准报销女职工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导致三成以上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不到足额生育津贴。”委员们提出,《特别规定》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保障亟待落实。
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是社会责任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出现的一些落实不到位现象,与我国目前就业环境、法律监管缺位等因素有关。”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省总工会原主席王秀芳委员认为,在纺织、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女职工长期供大于求,因此出现了企业对《特别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工会界委员纷纷建议,要加快地方配套法规政策制定修订,着力推动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修订更加细化明确的地方法规政策,使之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增强职能部门执法主体责任意识。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特别规定》督察工作纳入劳动监察管理体系和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督察制度机制,推动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定期督察与经常性督察相结合,使《特别规定》督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提案还建议,强化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对违反《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处罚条例,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连带责任,落实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成本,真正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限期整改到位。对造成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及时通报和剖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和教育功能,确保《特别规定》法律效力落到实处。
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潘晓燕委员认为,很多企业站在用工效率角度,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当做了女职工的私人问题,出现了差别对待、就业歧视等现象。在切实加大对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的监控惩处力度同时,要让企业认识到能否有效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直接关系到女职工职业安全和下一代身体健康,对于提高劳动力人口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让企业认识到这是一项社会责任。(中工网北京3月6日电 中工网记者 彭文卓 陈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