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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中暑”可认定为工伤!

2019-07-02 11:11:26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随着盛夏的到来,中暑也进入高发期,虽然对“中暑”并不陌生,但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职业性中暑”,更不知道“职业性中暑”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什么是“职业性中暑”?

  “职业性中暑”是指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职业病目录》也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常见发生中暑的作业包括高温、强辐射作业,如冶炼、炉窑等;高温、高湿作业,如印染、缫丝、深矿井作业;夏季露天作业,如建筑、施工、农田劳动、环卫等室外作业;夏季高强度作业,如体育竞赛和军事训练等。

  工伤如何认定?

  申请工伤保险需要进行一个认定程序。因此,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时中暑,在送诊的时候,一定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确认为“职业性中暑”后,才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深圳就曾有过先例:物流公司装卸工小李在公司无空调、无风扇、散热差的仓库分拣过程中突然晕倒,送医院诊断为中暑。小李向市职业病防治院提出了申请,专家组根据小李提供的资料,诊断他为“职业性重症中暑”,随后小李所在的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

  预防“职业性中暑”,工会要担当

  当然,与其事后争取补偿,不如防患于未然,防止中暑才是最关键的。

  近日,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切实把服务和保障职工健康纳入工会工作的重要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用人单位扎实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职工的人文关怀,更好地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通知》指出,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包括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加强对高温、高湿、露天作业等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合理安排或调整作业时间等。《通知》重申,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来源:新华网、《工人日报》等)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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