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二胎”政策背景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会-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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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妈妈:生一胎能请哺乳假 二胎为啥就不能休了?

  如果不是身体实在吃不消,林女士也不会这么在意哺乳假有没有得请。

  生大宝的时候,林女士很年轻,25岁都不到。其后几年,虽然很想再要一个孩子,但是政策不允许,所以就断了生二娃的心。没想到去年底,我省放开单独二孩的政策出台后,林女士一家的心思又活泛了。 "大宝是男孩,想再给他添一个妹妹,都说女娃是妈妈的贴心小棉袄么。"林女士说。 林女士今年35周岁,所以,赶在成为高龄产妇前,去年下半年,她终于如愿怀孕了,并于今年6月初又诞下一个男宝宝。虽然没有实现儿女双全的梦想,林女士一家人也还是蛮开心的。但是岁月不饶人,从怀孕开始,她的妊娠反应就很强烈,全身都感觉不舒服,和怀大宝时的轻松状态完全不一样。可是,这种不适落在外人眼里,就有点矫情了,因为一般都会认为她一胎都生过了,二胎应当驾轻就熟。生下二宝后,更是好事多磨,二宝比大宝难喂养,喝奶很慢,睡觉容易惊醒,把林女士搞得心力憔悴。

  所以,当林女士产假快结束,到单位提前请哺乳假,却被告知不允许时,她整个人都不好了。

  "单位说一胎可以休哺乳假,二胎不能休,我就想不明白了,其实二胎应该比一胎更需要休哺乳假,因为生二胎的人普遍年龄偏大,身体更需要休养。"林女士说。 >>详情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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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休假参照一胎 维权找劳动部门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最近一期发布的统计数据,从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公布"单独二孩"政策后,截止到今年5月底,共出生了49892名二宝,而这些生二宝的妈妈们,近一半的人年龄在30至34周岁之间,二宝的生育年龄普遍比生一宝的年龄大。

  那么,生二胎到底能不能休哺乳假呢?记者随机询问了一些单位的情况,发现不少单位普遍存在这样一个倾向:二胎的哺乳假与一胎相比明显缩水,有的单位甚至干脆不允许休哺乳假。 更让这些休不成哺乳假的妈妈们困惑的是,她们遇上这种情况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来维权? 记者代林女士咨询了一圈,发现确实是个问题。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的回复是:他们负责制定"单独二孩"的政策,没有执法权。不过从理论上来说,我省不需要专门就二孩的哺乳假再出台一个政策,只要是符合国家政策出生的二胎,女方就可以按照一胎享受同等待遇。 杭州市妇联的回复是:家庭暴力什么的他们能管,生孩子休哺乳假的问题,他们真心管不了。 记者又找到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工伤和生育保险相关处室问了一圈后,均表示这不归他们管辖范围。

  最终,记者拨通了浙江省劳动保障咨询中心的电话,1010号咨询员表示:哺乳假并不是国家强制规定要休的,但是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给产妇安排哺乳假,假期的时间二胎和一胎没有区别,一般要安排到孩子满周岁为止。没条件的单位无法安排哺乳假的,应当每天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假。如果职工遭遇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到单位所在的劳动部门投诉维权。 >>>详细

  19%受访者特殊阶段待遇受影响

  就女职工"四期"保护而言,除了在特殊期享受从事不损害健康的工作以外,在生育以后能否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回到工资待遇同等的岗位被国际社会视为女职工社会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调查显示,受访职工中81%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没有经历过诸如工资待遇降低、职位晋升受影响、被单位辞退或被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待遇变化。但仍有19%的女职工在特殊阶段相应待遇遭受影响,如9.1%的女职工工资待遇被降,约4.7%的女职工认为由于怀孕、生育、哺乳原因影响到职位晋升,4.7%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被解除了劳动或聘用合同,0.2%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被单位辞退。

大部分受访者不请哺乳假

  在产假执行方面,98%的女职工生育期间都较好地享受了法定产假。

  但在哺乳假方面,情况却又有所不同。哺乳假是对于生育以后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回到工作岗位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休假待遇,也是对于女职工本人及其婴儿健康保护的重要措施。调查显示,约有18.9%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并享受了哺乳假。而对于哺乳假这项福利,女职工也有其基于自身状况的价值判断:55.9%的女职工认为没有申请哺乳假的需要;认为经济损失太大和害怕丢失岗位而没有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比例分别为13.7%和7.3%。

  还有4.2%女职工本人申请过,但单位没有予以批准。

以往标"已婚已育" 现在要"已婚已二胎"

  在调查发现,优先考虑"已婚已育"的女性成为不少中小企业在招聘女性求职者时的"潜规则"。"今天是研究生专场,刚走出校门的学生脸皮薄,所以我们没在招聘启事的岗位要求里直接写明'已婚已育',但社会招聘时,我们都会注明的。"一家企业的招聘人员说的直言不讳,"而且现在二胎政策都落地了,我们以往标注的'已婚已育',现在都会'升级'成标注'已婚、已二胎'了。"

  1、女职工有权享受产假工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每个工作日内哺乳时间工资照发: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4、享受保健服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5、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被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6、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产假、哺乳时间适用对象不区分二胎(包括违法生育的二胎)和一胎,但是如果违法生育的二胎的产假工资则不享受。
  7、哺乳假一般为一年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图片报道

代表委员建议

张世平委员:

    国家应健全完善生育保障政策,加强政府扶持力度。通过社会保险统筹等方式减轻二孩母亲育儿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利用税收优惠等措施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少因此而产生的对生育妇女的就业歧视。同时,推动建立健全生育成本分担机制,实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成本社会化。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完善社区配套教育体系和儿童医疗机构建设,推动全社会强化保障女职工生育权利的意识。

樊锦诗委员:

    孩子不仅要生育,还要教育,而母亲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希望国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妇女实现阶段性就业,给女职工多一点时间生养育儿。

郭景平委员:

    对于女性就业者,在其生育后的两年内应尽量采用"弹性工作制",这对于女性工作者工作与生活冲突能起到缓解作用。

张元贵代表:

    目前基础教育女教师很多,首先,我们要不折不扣保证生育期女教师的假期和休息,尊重她们的权益。另一方面,他们为此正在呼吁,人事、编制和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增加一些编制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老师生育期间学校缺老师的问题。

李碧影代表:

    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二胎生育愿望。目前个税起征点在3500元,建议如果一对夫妇未生育孩子,个税从3500起征;有一孩,个税从5000起征;有二孩,个税从7000起征。并建议"十三五"期间可以探索个人所得税向家庭所得税过渡,以家庭为单位征税。

贺优琳代表:

    将产假延长,女方产假时间要比第一胎长一个月。保障各种福利,延长男方产假。政府需要做好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服务,营造一个愿意生二孩的社会氛围。比如,提高教育的投入,降低养育成本。办好学前教育,把幼儿园纳入公立教育,形成以公办为主体,政府主导,少量高端民办为辅助的学前教育体系。

黄细花代表:

    延长生育假,将生育假期从现在的98天延长到180天,以利于母乳喂养。政府应承担产假期间的用工成本,解决职业母亲生育小孩的后顾之忧。

俞敏洪委员:

    企业应该给予育龄女性生育后可以回归工作岗位的承诺,保障育龄女性平等就业。他举例说,在新东方每年都有上千名女性生孩子,可以带薪休半年产假,之后也可能会给男职工放一周左右的生育假。

邵喜珍代表:

    学校应当支持选择生二孩的女教师,并给予他们力所能及的帮助。在与她们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鼓励她们错峰生育,保证学校的正常工作。在师资短缺时,虽然一些学校会选择临时聘请代课老师"替补",是代课老师的进出、衔接在管理上也容易出问题。因而就我们学校而言,还是倾向于鼓励女教师能彼此协调,做好规划,错峰生育,尤其是相同科目的教师。在此同时,学校也应做好协商、统筹工作。

陈舒代表:

    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当下,一些企业不愿意雇用生二胎、生育假时间过长的女性。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通过简政放权,给企业减税、减负,鼓励他们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女性的公开性就业歧视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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