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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是国企工资决定机制的应有之义

——学习领会《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的几点体会

张建国
2018-07-19 16:23:22

  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丰富内涵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关乎15万家国有企业健康发展,100万亿元资产保值增值和3600万职工切身利益。1995年我国引入现代企业制度,2003年建立新的国资管理体系,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就已拉开帷幕。在国资委的主导下,对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不断规范,初步解决了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无序、行业严重不公平等弊端,逐步建立起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体系。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因此,2014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将央企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调整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且明确央企负责人薪酬不超过央企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方案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轮薪酬改革虽然是针对央企负责人,但其他国有企业同期也都比照着改革,实施了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建立了“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强激励硬约束机制。但这一轮薪酬改革并没有覆盖到国有企业基层职工。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这次国务院发布的《意见》,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

  《意见》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意见》要求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意味着,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成为决定国有企业工资的两个重要因素。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市场竞争程度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贡献自主确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有助于增强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的薪酬竞争力,进一步吸引人才、鼓励人才成长;本质上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基本分配制度,同时把劳动力市场、劳动生产率作为重要考评指标,从而突出了职工的劳动价值和主体地位,也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提升发展质量,重视全要素生产率的配置,控制成本、精益管理,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意味着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方式将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市场化经营,使得企业的发展更有活力。

  从《意见》要求看,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市场化取向”,企业将采取更符合市场规律要求的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制订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一步突出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好地落实企业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由企业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结合市场竞争程度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贡献自主确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将大大增强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的薪酬竞争力。

  然而,对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不能把企业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理解为企业董事会可以独揽工资分配决定权,它还应该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决定”——集体协商。这里我们应该特别注意,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有了内部分配自主权,但这个“自主权”并不是由企业经营层单方面说了算。因为《意见》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强调了影响职工收入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也明确了国有企业内部不同职工薪酬的决定方式——即“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通过集体协商( “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决定” )确定岗位工资,则是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的关键,是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笔者以为,贯彻落实《意见》,注重“国有企业工资、薪酬由什么决定”很重要,但“国有企业工资、薪酬通过什么方式、由谁来决定”更重要。因此,贯彻落实《意见》,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关键的是要把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好实施好。在国有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既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难点,也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关键点。对此,党和国家早有要求,法律法规早有规定,这次发布的《意见》对此的规定也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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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工会信息》
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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