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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能不能给非销售人员下达销售任务?
答:企业原则上不能给非销售人员下达销售任务。现代企业管理实行岗位分工的模式,每个岗位均具有相应的职能。职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均会在合同中约定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每一个工作岗位都有对应特有的岗位职责。销售岗位是企业中非常重要也是非常特殊的岗位,并非谁都能胜任。
有些企业会在特殊的节气,要求企业中非销售人员承担一定的销售任务。比如中秋节卖月饼,端午节卖粽子等。企业的这类做法我们不提倡,企业也无权强制要求非销售人员承担销售任务。企业中每个职工的义务是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对于非本职工作,除非职工自愿承担,否则企业不能强制其承担。
问:如果非销售人员没有完成相应的销售指标,用人单位能否对其进行处罚?
答:销售岗位历来是企业中最重要的岗位之一,因为该岗位可以给企业带来现金收入。正是因为该岗位的特殊性,与其他岗位相比,销售岗位的薪酬设置也与众不同。很多企业乐于将销售岗位的薪酬设置为底薪加提成,即相对低的基本工资与高额的提成奖金相结合。这种薪酬设置是市场上的普遍做法,存在即是合理。这种设置可以给到销售人员一定的压力与动力,俗称“大棒加胡萝卜”方法。
众所周知,销售岗位并非人人都能做。一个好的销售,需要经历多年的磨砺,忍受常人无法忍受的困难与压力。因此,当其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时,获得高额的提成也是理所当然的。
对于非销售人员,企业是不得向其设定销售指标的,更不可因其未完成销售指标而对其进行经济性处罚。
问:企业可以就某项任务向职工收取保证金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案例中这类要求职工销售产品,支付保证金的做法更是涉嫌违法。企业作为经营主体,与职工之间的地位差距悬殊。企业不可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职工。
不过,对于某些特殊性的岗位,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使用或占用企业价值较高的财物。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否与职工之间约定相应的担保义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务‘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唐毅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